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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的修改说明

时间 2009-12-0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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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卢耸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鉴于国家正在进行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法的修订,建议在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法修订完成后,再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审议,向主任会议建议待邮政法修订颁布之后再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暂时中止了对该条例草案的审议。
  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公布,邮政行业体制改革也已基本完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随即开始了对该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先后听取了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近两年来我省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事业发展情况的介绍;多次组织召开省级有关部门的座谈会,并赴省内有关市、县深入调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和省级相关部门以及一些乡镇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9年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和审议,形成了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村邮站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是邮政法新增的重要内容之一。我省农村人口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基础条件差。为进一步推进邮政企业在农村地区实施邮政普遍服务,解决农村地区接收邮件和邮政企业投递邮件难的问题,极有必要对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在农村设置村邮站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邮政企业的责任。并增加相应规定作为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条。
  二、关于快递业务
  邮政法新设立专章规范快递业务,并将快递企业及业务纳入邮政行业管理,是邮政法新增加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的快递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我省已有200多家快递企业,其中有的还是国内外知名快递企业。同时快递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部分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企业,为了能低成本进入快递市场,纷纷采取加盟快递公司的形式从事快递经营活动,逃避快递经营许可的管理,导致我省快递市场恶性竞争、管理混乱、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积极推进我省快递市场的有序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解决不具备许可资质的企业通过加盟方式规避许可监管,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新增第四章“快递业务”进行具体规范。
  三、关于监管部门
  邮政法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三定”方案也规定邮政管理局为监管机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业的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服务的实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作为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三条。
  四、关于设置信报箱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楼房应当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适应的邮政信报箱,住宅、非住宅院落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或设立邮件收发室,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楼房未按照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的,由楼房产权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负责补建。”作为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五、关于章节体例
  为进一步理顺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根据邮政法修订过的章节体例,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章“规划与建设”调整作为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二章;将草案修改稿第二章题目“服务与保障”修改为“邮政服务”后调整作为第四次审议稿第三章;鉴于新邮政法已明确规定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六、其他方面修改
  根据对条例草案修改,对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此外,还对条例作了部分条文顺序的调整和文字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以上修改意见连同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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