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韩忠信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9年6月2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名额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请示》、安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安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请示》中说明,根据《民政部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民函〔2009〕41号),安县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根据省公安厅的人口统计,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总人口数约235770人,安县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总人口数约431050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十一条“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县的县人大代表总名额应由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安县的县人大代表总名额的确定,待该县2012年3月换届选举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该县原由两镇6村的选民选出的20名县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因行政区划调整而自行终止,其名额不再补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应于2012年3月换届时予以确定,本届人大任期内不再重新确定。因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只对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
依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的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县人大代表名额应为167名。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系全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且人口居住分散,人大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即8名。据此,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调整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应为175名。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决定(草案)》。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