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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 2009-09-01 来源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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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毓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已经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木里县人大常委会于6月2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于2009年2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变通规定(草案)》的意见,并于2009年3月将汇集整理的各部门修改意见回复了木里县人大常委会。
  2009年6月18日,民宗委召开委员会,对《变通规定》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草原作为木里县的一大优势资源。近年来,得到了较好保护、管理、建设,但是由于草原超载过牧严重,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致使草原的退化、沙化和鼠荒化加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自治县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变通规定》,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草原是十分必要的。《变通规定》在汲纳各方意见并认真进行修改后,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自治州的实际,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一经签订协议,必须切实遵守,”删除,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报告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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