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9月24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条关于任免的原则应注重与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衔接和统一。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并据此提出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