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李清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选举法〉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1987年7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1992年和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正。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对《选举法》的修正,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将实施细则的名称修改为《〈选举法〉实施办法》。
2005年以来,选举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当前确有必要对《〈选举法〉实施办法》进行再一次的修正:
一是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了重大修改。《选举法》修正案修改的重点是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要求,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修正案同时对有关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选举机构等11个方面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有的内容,比如选举委员会的问题,我省法规中虽已作出规范,但尚需根据上位法进一步完善;有的规定属于全新的创设,我省《〈选举法〉实施办法》也应作相应修改。
二是我省市(州)、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开展。按照省委的部署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1年一季度我省绵阳、遂宁、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个市人大将换届选举,2011年下半年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2012年我省其余的15个市、州人大也要进行换届选举。对《〈选举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正,有利于保障全省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三是选举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选举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根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我省的实际,需要对《〈选举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贯彻省委的部署,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从四川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选举工作程序,为全省各级人大选举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具体的修改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选举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修改《〈选举法〉实施办法》,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二是突出修改重点。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根据《选举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对我省《〈选举法〉实施办法》作相应修改和调整。三是把握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各地在贯彻实施选举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选举工作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且在实践中证明是成熟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性的内容,作出一些补充和完善;对于一些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实践中依法继续探索。
三、修改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2009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开始酝酿《〈选举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选举法》修正案通过之后,人事代表工委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会商,成立了起草组,制订了具体的工作计划。2010年6月,草拟出《〈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省级有关部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修改意见;先后在成都、达州、宜宾、雅安、南部县、岳池县召开的全省或者片区人事代表工委有关工作会议上,把《〈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工作作为会议议题专门讨论;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名山、射洪、三台、简阳、犍为、峨边、大竹、康定、双流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邀请从事过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进行座谈;学习借鉴了广东、内蒙等省、区近期通过的选举法地方法规立法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修改形成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是根据《选举法》的修正,对《〈选举法〉实施办法》作相应的、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所作的修改法律依据明确,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有:一是规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规定了人大代表应有广泛性;三是修改完善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四是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问题;五是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六是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七是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八是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规定;九是关于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的规定。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制裁的条款。此外,还根据《选举法》的修正以及《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建议经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及修改条文对照表,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