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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 2010-07-13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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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10年5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5月2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第五十五条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范围的界定应当考虑民族乡。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建议表决稿第五十四条中增加了民族乡。
  二、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条未对邮件接收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的行为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不在本条例草案中再增加相关处罚。
  有同志在审议中提出,草案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楼房未设置邮政信报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是否可操作,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我省新建楼房未建邮政信报箱情况还普遍存在,为了保证邮政普遍服务,对新建楼房未建邮政信报箱作出约束性、责任性规定是必要的,但不宜放在法律责任中进行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竣工验收时应责令设置。”并调整到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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