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7月22日下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和民宗委的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细化的建议。7月22日下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关于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将《条例》第五条“实行生态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这一内容细化的建议,民宗委认为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国家对这一问题还处于研究和探讨阶段,待国家有较为明确的政策出台后,再对《条例》这一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较为妥当。
民宗委认为,《条例》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