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县内计划生育政策仍执行的是《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鉴于我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特殊性,《省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不尽适合北川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实际。为了适应我县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起草制订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现就《变通规定》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
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倡和鼓励生育一个孩子:经批准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三个孩子;做到辖区内的生育政策一致。在执行国家人口计生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北川羌民族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对省《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作适当变通。
二、制定《变通规定》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于200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及《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变通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又与现实相适宜。
(二)“5·12”地震前,全县幅员面积2869平方公里,总人口161万人,每平方公里仅56人。“5·12”地震后,缺乏加快发展的人力、人才支撑。同时因灾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较多,再生育愿望迫切。
三、《变通规定》的形成过程
自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如何体现照顾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引起了全县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县委、县政府也把制订《变通规定》提上了议事日程。2007年4月县人民政府就制定《变通规定》作了认真的研究,终因诸多因素未能启动;2008年5月再次启动,又因“5·12”特大地震而搁浅。直到2008年9月才重新启动,纳入了立法计划。2009年7月1日,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2009年7月至10月,开始了调查研究,并以座谈会和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意见。2009年11月,经立法小组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文本初稿及说明,还曾先后两次征求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意见。2010年1月21日,提交县政府政务会讨论通过。2010年1月21日,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议案。2010年1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8日,报县委审查同意提交县二届四次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2010年2月10日,县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对《变通规定》及说明(草案)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四、《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变通规定》共十二条。第一、二条规定了《变通规定》的立法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第三条规定了晚育年龄;第四、五、六、七、八条变通了生育政策:第九、十、十一条规定了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待和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是施行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内容
(一)晚育年龄
第三条将少数民族女性晚育时间提前到22周岁。这与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妇女的生育习惯和最佳生育年龄基本相一致。
(二)生育政策
《变通规定》第四条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作了规定,共三项:第(一)项“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和第(二)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照顾;第(三)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的”我县属边远高寒山区,地广人稀,自然生存环境恶劣,生产生活的体力劳动繁重,照顾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可缓解家庭劳动力不足,符合《省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第五条主要是关于农村中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第三个子女之具体条件的规定。为有利于提高我县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对生育第三孩规定进行了较为严格限制。第(一)、(二)项是对缺乏劳动力的照顾;第(三)项体现了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照顾:第(四)项体现了对伤残家庭的照顾。这几个条款的变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特殊家庭生育政策的照顾原则。
第六条是对丧偶或者离婚再婚家庭生育的照顾,主要是满足再婚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以维系家庭和谐、稳固感情的需要。
(三)生育间隔
第七条明确了生育间隔期限为2年,不仅符合羌民族习俗,也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关怀。
(四)奖励与社会保障
《省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5—10元,《变通规定》第九条结合我县实际,实行奖励金城镇农村平等对待,这样规定,缩小了城乡差别,也更加人性化。特别对“符合政策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仅存一个子女的夫妻,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体现了对有子女死亡家庭的照顾和安慰。同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再加发5%的奖励金,但加发后退休金不超过退休前工资总额的100%,对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照农村计生奖励扶助50%的标准,每年发放定额补助金,以加大奖励力度。第十条体现了对困难计生家庭的救助和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家庭的奖励。第十一条是对免费技术服务的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鼓励少生优生,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
(五)违法生育处罚
违法生育处罚仍然按照《省条例》第六章执行。
(六)本《变通规定》没有涉及的相关内容,均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请同《变通规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