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7月22日下午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实施办法》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和民宗委的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实施办法》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22日下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关于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的给予常年在凉山执教的教师给予某种终身的福利待遇和考虑他们的子女读书就业方面的福利等建议,民宗委认为,建议很好,对稳定凉山州教师队伍,促进教育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凉山州也正在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鉴于当前凉山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水平,一步解决所有问题难度较大,所以还不宜将其写入法规中,作出硬性规定。
民宗委认为,《实施办法》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经征求凉山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连同《实施办法》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