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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 2010-11-22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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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学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已于2009年10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组织载体,具有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改进生产组织形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要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提升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利于发展生产性、技术性、服务性组织,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分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解决农村劳动力老化、耕地闲置等现实问题,对加快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2008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明确了建设目标、发展重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截止2009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688个,其中,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8998个,入社成员139万户,带动农户302万户,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初步形成了“多主体参与、多元化建设、多层次发展”的格局。
  但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仅占我省农户总数的227%,并且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带动力不强,规模经营效益不明显;二是内部运作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尚待建立完善,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功能较弱,服务功能不强,缺乏科技、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支撑;四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力度不够,指导服务不到位,扶持政策有待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部门还未充分发挥作用;五是过去各地方组织的农村专合组织、涉农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等如何向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过渡,或继续存在与发展,还没有明确的办法。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同程度制约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成员资格、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过程
  2007年,省政府将《实施办法》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计划后,省农业厅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开展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并多次征求市、县农业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结合2008年省人大农委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重点课题调研成果,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补充完善。2008年10月省农业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实施办法(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对《实施办法(代拟稿)》进行了审查论证,重点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服务职责、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等问题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政府及部分县政府的意见,并到成都、遂宁、乐山、安岳、蒲江、井研等市县,实地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情况,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8月和今年初,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业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地方立法较早的陕西、山东、安徽等省进行了考察学习,并借鉴浙江、湖北、江苏、黑龙江、北京等省市立法经验,形成了《实施办法(修改稿)》,并在省人民政府网、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四川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部门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和组织的支持、指导、扶持和帮助。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得益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得益于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交通、税务、工商、供销、科协、金融等部门和组织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帮助。为了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更好地依法行政,建立综合协调、运作高效的指导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工作”。
  (二)关于财务会计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此,《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上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扶持政策
  为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在扶持政策上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扶持。《实施办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安排和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二是财政资金的扶持。《实施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财政贴息”;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专项补助”。
  三是金融信贷的扶持。《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户信用贷款、联户担保借款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信用担保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四是生产经营用地的扶持。《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等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业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占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是免收行政相关费用的扶持。《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是其他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办进出口经营权、税收、农业保险、产品运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均体现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优惠。
  (四)关于发挥科技人才作用
  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可以取得相应报酬。科技人员以资金或技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按章程规定取得收益。”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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