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充分肯定了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就突出鼓励和促进、加强保护机制建设、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鉴于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比较集中,外事侨务委员会向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建议,修订草案经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外事侨务委员会及时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11月16日,外事侨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突出鼓励和促进的问题
审议中有的委员建议修订草案要突出鼓励和促进的内容。外事侨务委员会认为在修订草案中已尽可能的增加了对华侨投资创业鼓励和促进的相关条款和内容,条例重点考虑在保护中促进、在促进中保护,通过保护更好的鼓励和促进华侨来川投资创业。
二、关于保护机制建设的问题
有委员提出应注重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协调机制、仲裁机制建设,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外事侨务委员会认为加强协调机制、仲裁机制建设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非常必要。这些工作正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需要深入总结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条例。
三、关于加强政府对华侨投资工作领导的问题
有委员提出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投资工作的领导。外事侨务委员会采纳委员建议,同意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投资工作的领导”。
此外,外事侨务委员会还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