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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 2011-09-1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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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城市供水是城市的命脉,供水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对城市供水实行严格的管制是非常必要的,修订《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委员们对《条例》总体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城环资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并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大城环委征求意见。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南充市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7月21日,城环资委召开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21条审议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市供水的管理体制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一审稿的第四条管理体制中规定省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机构改革后,市(州)、县的供水管理部门由建设部门改为水利部门,而省上仍然是住建部门,这容易造成今后管理的不对口,安排项目资金等问题会很大。
  城环资委认为,这种现象,在全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过去,我省的城市供水管理历来都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管理体制是明确的。机构改革后,《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三定方案”仍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工作,审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城市供水等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了城市人民政府。地方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管理体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地方逐步出现了将城市供水划归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的情况,但其城市供水的指导职能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为了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统一管理,最近,省编办已将成都、自贡两市水务局明确划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条例》一审稿第四条规定符合现行法规和川委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从实践来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是妥当的。
  二、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渠道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一审稿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相关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等文件的规定,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水费收入;二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四是城市维护税;五是申请国家对严重老化供水管网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从建国以来,主要是依靠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及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落实,为鼓励多元投资,城环资委采纳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一审稿的第三十六条中“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修改为“……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有的常委提出,《条例》罚款规定过多,弹性过大,建议再研究。城环资委对《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重在加强政府、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条例》一审稿的第六十八条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两款共十一项规定;《条例》一审稿的第六十九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作了两款共三项规定;《条例》一审稿的第七十条对建设单位法律责任作了一款共六项规定;《条例》一审稿的第七十一条对供水企业法律责任作了一款共十二项规定;《条例》一审稿的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在保护公共供水安全,维护供水市场秩序方面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城环资委认为,供水安全问题同食品安全问题一样,是涉及千家万户,民众高度关注的国计民生根本问题,按照中央〔2011〕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要求,“重典治水”,“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加大对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不作为和相关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罚款幅度过大的审议意见。城环资委采纳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相应调整。
  四、关于篇幅问题
  有的常委提出,《条例》篇幅过长,建议精简。城环资委采纳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作了较大的删减,《条例》由一审稿的七十七条,精简为《条例》二审稿的六十条,删减了十七条,文字精简了2500余字。
  此外,《条例》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城环资委认为,根据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二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次审议稿的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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