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9月28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和内司委的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9月28日下午,内司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换了意见,建议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并在条款后面增加一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修改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建议《条例》修改后批准实施。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