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12月8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通过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条例》相关内容与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相协调,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议对《条例》作如下补充完善:
一、删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二、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服务资格证”修改为“从业资格注册手续”。
三、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服务资格证注销”修改为“从业资格证注销注册”。
四、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纪录”修改为“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将该条第四项修改为“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删去该条第五项。
五、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中的“办理注销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修改为“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手续”。
六、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分成两项表述:“(一)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教育,建立培训档案;
“(二)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营运”。
七、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无服务资格证驾驶员”修改为“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
八、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或者超出核准的营运区域”内容;删去该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或者外地”内容。
九、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分别并入第四十七条(修改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第四十五条),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十项、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并对条、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将《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后的第四十四条)中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增加一项内容作为该条第二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的”。
十一、将《条例》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第四十五条)中的“服务资格证”修改为“从业资格证”;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零分的”;将该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将该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十二、将《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后的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驾驶员有下列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八至十三项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至十日或者对其从业资格延期注册:
……
(二)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
(三)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
……
(五)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七)辱骂乘客的;
……
(九)不按规定设置、使用计价器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