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书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修订后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27日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立法程序规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庚即召开会议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了12条修改建议。经省人大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暂缓表决。
财经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了省、市相关单位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及群众的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赴省外、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对比分析上海、广州、杭州、深圳和合肥、南昌、宁波以及重庆、贵阳、南宁等地在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分析重庆、郑州、厦门、三亚等城市发生过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教训。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逐条进行了研究,做了相应的修改,并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民生重大项目有关政策出台前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精神,于2012年2月22日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评估报告。
3月21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的修订历时五年多,成都市人大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多层次、多渠道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包括3次在媒体和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条例》已趋于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