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2年10月1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议。民宗委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自1984年3月公布施行以来,切合了凉山州民主法制建设的阶段性特点,坚持和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满足了选举工作需要,对于加强自治州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凉山州依法治州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全州各族人民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把全州选举工作统一到《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的条件已经成熟。凉山州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废止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自治州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决定》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