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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 2013-04-16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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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成都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修改了与行政强制法内容不相适应的部分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即属于修改的法规之一。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实施办法》的决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征求省公安厅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实施办法》自1990年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成都市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特别是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这些上位法不相适应,应当予以修改,以维护法制统一。
  内司委认为,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实施办法》的决定,是及时和必要的。该决定的内容,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也符合成都市实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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