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的《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对《条例》及时予以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且修订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有关规定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为此,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并通过,并建议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