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 审。委员们充分肯定了修订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 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并会同省残联赴泸州、宜宾等地开展重点问题调研,听取多方面意见,多次反复研究与修改。 2012年5月2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
有委员提出,体彩公益金留成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比例应由5%提高到8%以上较为合理。内司委审议采纳了该意见。理由: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也有同样要求;二是据第二 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各类残疾人总数达622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757%,比例为全国最高。全国多数省市规定的体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都超过 5%,有些高达10%至15%,我省比例不宜过低;三是确定8%以上比例不违反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定,也符合我省实际需要(详见二审稿第七条)。
二、关于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调研中有人提出,将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从15%提高到16%。内司委审议采纳了该意见。理由:一是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 残疾人就业人员为2256万人,失业人员为138万人,失业率为58%。其中,城镇残疾人失业人员为104万人,城镇残疾人失业情况严重。二是国 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规定”。全国各省市确定的比例一般都在15%至2%之间。我省按15%的比例已实行了18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不能满足我 省残疾人就业需求(详见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比例
调研中有人提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应当确定一定比例。通过调研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内司委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将比例确定为10%。 理由:一是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残疾人收入偏低是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的三大基本特征。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我省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全国多数省市都将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一项刚性政策,如甘肃、西藏规定不低于30%,山西不低于15%,陕西、内 蒙、宁夏、湖南不低于10%。三是四川作为残疾人比例最高的省份,确定10%的比例比较合理也切合实际(详见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增加与修改的主要条款
1、有委员提出,应当统筹解决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残疾人教育问题。内司委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人口30万以 上的县(市、区)应建设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市州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学校学习的 残疾人实施特殊义务教育。对具有在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见二审稿第十四条);
2、有委员提出,应当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内司委审议采纳了该意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或变相强迫残疾人劳动或从事其他 活动;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禁止组织利用或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见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有委员提出,应当加强政府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并赋予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提出意见与建议权。内司委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增加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 设、养护和使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二审稿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4、有委员提出,对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随身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相关场馆景区或免费同乘相关车(船)次,才能确保此类残疾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内司委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在二审稿中增加了相应规定(见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与上位法相同的条款原则上删去以精简篇幅;对条款中多处提及的“重度残疾人”作了明确界定(见二审稿第五十一条);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内容、条款顺序和文字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与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