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决定》”。现就该《条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于2001年12月13日由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施行10年来,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均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条例》中的个 别条款与之不相适应,为维护法制统一,急需对其进行修改。
二、《条例》的修改经过
2012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代拟稿)》的起草工作。6月7日,经市十五 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9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 《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当日中午,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 《条例修改决定(草案)》和《统一审议结果的报告》。最后,经当日下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现报请批准的 《关于修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决定》。
三、《条例》的修改内容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七项中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表述,未将行政强制执行涵盖在内。因此,《条例修改决定》将其统一修改为“行政强制”。
此外,根据现行《立法技术规范》,《条例修改决定》还对《条例》中的个别文字作了技术性修改。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修改决定》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