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委会公报 > 2012年 > 第五号

关于废止《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的说明

时间 2013-03-25 来源 四川人大网
[ 字号大小:]

2012年9月1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的《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3年颁布施行、1997年修正的《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是依据1987年颁布的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2011年11 月,国务院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同时废止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基本能够涵盖《四川省个体工 商户条例》的内容。因此,《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5年颁布施行的《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1999年、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先后进行了2次修订,相关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相关内容也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分类,“私营企业”这一企业形态的称谓目 前已不再适用。因此,《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已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