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7日下午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宗委的审查意见表示赞同,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7日下午,民宗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根据委员的建议对《条例》作如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政府”前增加“人民”二字;
2、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水旱灾害,”和第(二)项中的“各类安全事故,”;
3、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各类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4、将第七条中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动员机制”修改为“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动员和协调机制”;
5、将第十七条中的“掌握并及时处理”修改为“掌控并及时消除”;
6、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及时返还”后增加“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7、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过此次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经征求甘孜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