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委会公报 > 2014年 > 第三号

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时间 2014-09-02 来源 四川人大网
[ 字号大小:]

2014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赵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说明:
  本次修正主要根据国家《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修改事项:“举办国际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作出的。对于现行《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需要完善修订的其他条款,拟在下一步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面修订《条例》后再提交修订申请。
  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为:对原《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拟将《〈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广播电视节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动,应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单位承办。”
  本次修正有利于对举办国内区域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分级管理,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