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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任晓春:依法助推乡村振兴 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 2021-06-18 来源 人民权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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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通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盘活农村资源、壮大村级财力,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将制定《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在《条例(草案)》送审前,多次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如何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法治保障,依法助推乡村振兴?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晓春。

 

 

  任晓春开门见山、侃侃而谈:“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离不开制度引导和法治保障。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重心迎来历史性转移,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与运行,已成为当前我省开启十四五期间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新征程,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谋深做实我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体制改革‘后半篇’文章,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项紧迫任务。”

  任晓春认为,立法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承担市场经济主体的功能,还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既要参与市场交易,又要实现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其成员收入。目前各地清产核资已基本完成,清晰界定“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管护好集体资产,使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让全体村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是立法亟需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采取何种方式放活集体资产经营权,在资产出租、入股、合作、担保、抵押等方面,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界定。”

  二是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由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实践中存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以及与税务系统衔接不畅,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受阻。“立法要高度关注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作用发挥的障碍,明确规定市场监管、税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同村“两委”、农民专合社之间的关系要厘清。任晓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村委会的监督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规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专合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是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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