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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书面)

时间 2021-12-31 来源 法工委备案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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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2017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决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积极开展工作。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备案工作的情况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到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必然要求。2017年,法工委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22件,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10件,设区市人民政府规章12件,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64件,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36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从报备情况来看,一方面内容较为广泛,涵盖了依法治省、改革创新、转变职能、城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扶贫开发、人大制度建设等方面。另一方面报备及时率、合格率较高,省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21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法工委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及时做好分类、登记,建立报备台账,为开展审查工作做好准备;同时,法工委通过定期查询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协调,核对报备情况,发现迟报漏报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催报。

  二、开展审查工作的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法工委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主要采取常规审查、专项审查、重点审查等方式,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常规审查

  2017年,法工委对报备的422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逐件进行常规性审查。在具体审查工作中,一方面不断完善法工委内部审查工作程序,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的沟通衔接,充分发挥专委会在备案审查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邀请部分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规范性文件及所有报备的政府规章,及时征求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意见,必要时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专项审查

  1.2017年 2月至3月,法工委牵头对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出台的现行有效的367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查,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为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做好准备工作。

  2.2017年9月至12月,法工委牵头对我省21个市(州)和4个自治县共58件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逐一开展审查,发出《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的函》(川人办函〔2017〕125号)。经清理、审查,发现《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对“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禁止性活动没有作出规定,另有部分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法工委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将该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将清理情况及处理方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

  3.2017年11月至12月,法工委组织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对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设区的市制定的35件实体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并形成了审查评估专项报告,对进一步指导设区市做好立法工作,提高设区市立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4.2017年4月,法工委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进行审查,认为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内容,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与审计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应当予以清理纠正。此后,法工委向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去函,要求将该条例的修正工作尽快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2017年11月,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该条例修正案,删除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法工委将相关情况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5.2017年11月,法工委对《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行审查,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与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应予适时废止。此后,法工委经与省政府法制办商量一致,拟将废止该条例的工作列入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法工委将清理该法规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报告。

  (三)重点审查

  2017年3月至8月,针对群众来信和一些网络平台反映我省4个市(州)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对市场主体进入招投标市场设置准入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等情况,法工委主动作为,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沟通联系,督促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目前4个市(州)均已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已列入修改计划。

  此外,2017年,法工委积极参与我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共承办了107件我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对其中8件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了审查修改建议,并得到采纳。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

  (一)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一是积极参与推动建立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动,建立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联系,研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通报与规范性文件审查相关的信息,共建衔接联动机制。二是搭建备案审查工作交流平台。在《立法参阅》定期刊出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同时,法工委通过搭建四川省备案审查工作QQ群、微信群信息交流平台、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在提升自身备案审查工作能力的同时,加强对市(州)的指导,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及时、便捷、高效开展。

  (二)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针对市(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是新机构,人员大多是新手的情况,法工委通过以会代训、统一培训、市(州)人员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班学习等方式,加大对市(州)从事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2017年3月,法工委组织召开了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研讨会,就如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现场研讨。2017年8月,法工委组织全省21个市(州)人大及省人大机关有关处室同志到深圳全国人大培训中心进行业务培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较好的兄弟省(区、市)人大法工委负责同志,专门讲授备案审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三)大力推进我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部署和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法工委从2017年6月开始着手推进我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举措:一是法工委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工作,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组研究同意,确定一位副秘书长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法工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办公厅财务处、秘书处、信息中心、法工委备案审查处、机关纪检组共同参与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推进此项工作。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法工委制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组研究通过。三是按规定按程序积极争取列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2017年9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申请新增一次性项目预算的函》,提出项目预算建议,获财评通过,后经逐级报批, 2017年12月底项目预算资金得到财政审批通过。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过去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有关方面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备案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不明确、不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备案审查队伍及其能力建设还需继续加强。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要点,法工委拟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制定符合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际的工作规范,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制度刚性,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加快建成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按程序加快工作节奏,力争2018年7月底前建成我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对接,加快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规范化进程。

  (三)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在督促市(州)人大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业务骨干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班学习。组织全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干部集中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理论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难点问题,组织我省法学领域理论专家开展备案审查研究,参与全国人大相关课题研究,提升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理论水平,更好地指导全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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