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立法法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明确了立法权限,健全了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这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修改后的立法法,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立法法的修改,对于地方立法来讲是一场深刻变革。新立法法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实现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全覆盖,对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地方立法权呈逐步扩大的趋势,1979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1982年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权力,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赋予了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至此,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数量扩展为49个,立法法修改则将这一数量刷新为284个。地方立法权的进一步扩大,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完善了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健全,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地方立法活动产生深刻而长远的积极影响。同时,新立法法赋予了省级人大常委会重要职责,对其立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原较大的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二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三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新立法法的这些规定,都对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全省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级人大要深入学习新立法法,深刻认识新立法法的重大意义,准备把握新立法法的精神实质。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地方立法要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的要求、符合改革发展的方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坚持立法为民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通过地方立法搞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通过地方立法搞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通过地方立法不正当限制公民权利,损害人民利益。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探索一事一法,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在立法的精细化上多下功夫,突出务实管用,在“管用的那么几条”上下好功夫,不求大而全,切实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公开立法原则,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公众提出意见的研究、处理和统一反馈机制 ;坚持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制素质过硬的立法队伍。
当前,省人大常委会正组织力量对全省各地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以及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相关制度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立法能力建设等情况进行广泛调研。各市州人大要密切配合,并以这次调研为契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立法法,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新立法法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