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快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其目的是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既面临可以大有作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挑战。因此,必须清醒认识到法治新常态的重要性,对法治进行价值重构。
价值重构的前提:立良法、良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和法治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而车已出发,鸟已起飞,船已启航。我们必须要有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有效、成熟定型的法制体系作保障。同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以人为本之法,立人民满意之法,立符合宪法精神之法,立可操作之法,立体系完善之法,立实效可验证之法。实现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飞跃;实现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融合;实现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的互动;实现党规与国法的有机衔接、有效对接。
价值重构的基础:权利公平、建构秩序。权利平等、权利公平就要正确对待和处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内涵和关系。树立权力不能滥用的理念,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一分权力一分责任,既要用好权,又要用够权;既要用对权,又要用实权。否则就是不作为、怠政、懒政、甚至是失职、渎职。权力主体要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准绳。权利主体要知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规则,也要树立权利的行使要合法,义务的履行要自觉的观念。
价值重构的关键:机会公平,激发双创。机会公平是选择权公平,是参与权公平,是概率公平,是趋向公平,是群体公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立项、论证、征求意见时,各类主体要有公平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建议的机会;各种主体参与就业,投入创业,拥抱创新,加入竞争,进行博弈的机会是平等的、公平的。机会公平具有以下特点:主体规定没有歧视性,内容规定没有排他性,程序规定具有正当性,过程操作具有透明性,产生的结果具有相对合理性。实践证明,机会公平能激励人们就业的热情,能激活大众创业的基因,能激发万众创新的智慧。
法治价值重构的内核:规则公平,培育理性。法律、规则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律。要建立行为心理与行为节点相适应的新常态,当规范在制定之前及制定过程中,要积极的提建议、提意见;当规范通过后,实施前,不管自己的建议、意见采纳与否,都需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领悟规范精神和实质;当规范生效实施后,一定要调整心态,严格遵守践行,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作者系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