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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好地方人大工作需注重“五个突出”

时间 2016-08-31 来源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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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进一步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是各级地方人大重点思考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关键要把握好人大工作定位,与时俱进地履行好法定职责。
  一是突出决策科学性,依法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紧紧抓住关系全局、涉及根本、影响长远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及时作出决定、决议。要着力在改进和完善讨论决定的各个环节上下功夫,努力形成决定之前重调查、决定过程讲民主、决定之后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决定前,要公开讨论决定的议题,让人民群众知情知政,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为讨论决定提供重要依据;决定中,要扩大列席范围,积极吸收基层人大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决定后,抓好跟踪落实,做到“决而有行、行必有果”。
  二是突出立法特色性,善于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的目的是解决本地需要法规规范和引导的具体问题,因此,地方立法应注重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使所立法规有效、管用。要围绕本地改革发展需要和社会民生诉求,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确定立法任务,加强立法项目的统筹安排与进度管理,合理安排年度立法与中长期立法,并研究设立备选、调研、起草等项目层级,确保立法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面对有些领域没有上位法的情况,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敢于开展创制性立法,使地方立法突出本地的个性、特殊性和差异性,创造性地解决本地存在的特殊问题,更接地气,更有生命力。发挥好地方立法保障上位法实施的作用,根据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需要,对上位法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对上位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予以补充。
  三是突出监督实效性,认真履行法律和工作监督权。要牢固树立抓监督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意识,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问、敢管、敢查,使监督工作真正有威、有为、有效。要认真研究分析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始终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着力在规范统一监督行为、深化细化监督程序、拓展改进监督方式等方面下功夫,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突出任免规范性,切实履行好人事任免权。要进一步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着力在创新机制、严格程序、强化监督上多下功夫。对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统一。要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积极开展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履职考核工作,实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有机结合。
  五是突出代表主体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要切实保障代表知情权,进一步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检查等制度,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调研、视察为主要形式,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准确反映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要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完善交办、督办制度,提高代表满意率。要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切实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特别是对基层工人、农民代表更要主动搞好服务,引导和发挥好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每位人大代表都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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