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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完善人大审计监督制度——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思考

时间 2018-02-06 来源 巴中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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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审计工作,有利于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审计工作既是人大监督的对象,也是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完善人大审计监督制度,在借力、发力、助力上下功夫,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必将有效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助推巴中发展大局。

借力:强化人大监督的专业支持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也为人大监督提供了多方面的专业支持。
  借力公共资金审计。要将预算审计、税收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重要依据。要督促市政府落实预算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尽快建立决算草案审计制度;落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建议的通知》(川人办发[2014]73号)要求,建立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时,一并对所审单位的部门决算草案出具审签意见。市本级决算草案审计结果以及对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意见》同时抄送财经委、预算工委,作为政府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初审的重要依据。要按预算法规定,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发现并需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应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借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强化跟踪审计,监督检查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近年来市审计局对2014年工业、消费稳增长两个17条、2015年全市稳增长16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9条等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开展了跟踪审计,加大重点投资项目审计力度,发现了重点项目推进、改革政策措施落实、重点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人大可以借助这些审计成果,加强计划审查监督。
  借力国有资产、资源审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15〕18号)明确要求:“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因缺乏专业力量,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成为人大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审计全覆盖要求审计机关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对国有自然资源、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人大可以借助其审计结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

发力:依法加强人大审计监督

  中央深改组会议要求,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增强人大审计监督实效。
  建立完善征求意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审计监督力度,在监督法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制度的基础上,借鉴预算法关于初审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征求意见制度:市审计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的二十日前,将报告稿送财经委、预算工委征求意见;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意见交市审计局研究处理,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财经委、预算工委意见应着重关注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报送的时效性;是否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是否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等。
  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主体:审计整改报告应当由市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局长报告。规范报告内容: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就财经委、预算工委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交问题清单等补充材料。审计整改报告包括有关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借鉴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监督办法,确保审议意见或决议落地,打通监督的最后一公里);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及时限;财经委、预算工委对报告稿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说明。建立两个清单:政府作审计工作报告时,应当就报告反映的问题列出清单;作审计整改报告时,应当编制与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清单分别对应的整改情况汇总清单;两个清单均作为补充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
  监督审计公开。预算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规定: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向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上公开。我市审计信息公开特别是整改报告公开落实不够到位。应督促市政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十日内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重大敏感问题的除外),市审计局应当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财经委、预算工委要加强对审计公开的跟踪监督。

助力: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有效整改

  审计整改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检验审计监督的有效性,最终要看是否全面、及时整改了审计查出的问题,采纳了审计机关提出的合理建议。人大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助力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跟踪督促整改。要落实好跟踪监督制度,财经委、预算工委要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形成的督查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督查要实,灵活运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暗访等方式,深入了解问题整改落实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可委托区县人大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跟踪调研。
  持续强化监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和屡审屡犯是审计监督面临的顽疾。为此,一要增加报告主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要求相关被审计单位报告本单位的整改情况,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告。二要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可对部分重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满意与基本满意未过半的,市政府及被审计单位应当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三要开展持续监督。作审计工作报告时,对上年未整改事项的跟踪督促情况和后续整改、人员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报告的补充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作整改报告时,上年未整改事项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告的补充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被审计单位报告整改工作以及开展满意度测评首先安排上年应整改事项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
  推进成果转化。人大常委会要推进审计成果转化,把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与审查监督政府和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时,推进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督促财政局等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财政收支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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