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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选县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思考

时间 2020-02-05 来源 南部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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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选县、乡(镇)人大代表是县、乡(镇)人大工作的基本业务,为什么补选、由谁决定补选、怎么补选,我们人大工作者都要心中有数。

  一、为什么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代表出缺大致有八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是代表职务被罢免的;三是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四是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五是代表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国和国国籍的;六是代表被剥脱政治权利的;七是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八是代表死亡的。对出缺的代表名额应当及时组织补选,一方面从代表结构和为选区选民代言角度考虑应当组织补选。另一方面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变动,也需要及时将其补选为县、乡(镇)人大代表。乡镇党委书记不补选成为乡(镇)人大代表,如何体现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主席提名人选不补选为乡(镇)人大代表,就不能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职务;乡(镇)长提名人选不补选为乡、镇人大代表,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怎么向人代会报告工作呢。补选的原则选举法及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已有规定:“由出缺的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个人理解,就是哪里缺、在哪里补、缺什么、补什么。个别县、乡(镇)在补选县乡(镇)人大代表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哪里缺,在哪里补”的规定。比如某选区有2名代表,选区代表未出缺,如果“创新”在该选区增加1名代表名额进行选举,增加的代表名额虽然没有突破每选区选取1-3名代表和代表总名额,但也违反了选举法及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代表名额依据选区人口数进行分配”“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等”的法律精神,在代表未出缺选区增加代表名额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二、谁决定补选。根据法律规定,县人大代表的补选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乡(镇)人大代表的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个别乡(镇)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补选是不恰当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不具有实体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乡(镇)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并对补选的日期、程序、公告发布等作出决定。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补选决定,会议怎么开,法律法规没有制度设计,个人认为乡(镇)人代会决定补选有关事宜可能有五个方面的程序要走: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应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提出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草案),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三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被接受辞职、依法罢免、死亡等变动的不同情形分选区向主席团会议提出代表变动情况报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四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变动情况报告,提出关于补选乡镇人大代表的决定(草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五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关于补选乡镇人大代表的决定(草案)作出赞同与否的表决。补选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涉及补选的选区及代表名额、补选的组织领导、补选的程序和时间节点等内容。

  三、怎么补选。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代表的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乡镇人大代表的补选。补选应当严格依照在出缺选区补选,不能擅自改变补选的选区及补选代表名额。一是选民登记。涉及补选的选区按照“三增三减”的办法对已登记选民花名册进行核实,无误后在规定的公布选民名单时间之前公布本选区选民名单;二是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补选没有公布初提候选人要求。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人选不需再经过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补选县、乡镇人大代表中,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补选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把代表候选人逐一分派到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或组织群众代表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做法值得商榷。三是大会选举。县乡镇关于补选代表的决定中,应统一规定选举日,便于选举的组织动员。“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具体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补选决定中进行明确。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选举收回选票数是否与发出选票书相等(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确定选举是否有效;根据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人数是否超过已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候选人得票是否超过投票选民的过半数判定候选人是否当选。四是代表资格审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县人大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乡镇人大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五是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补选代表的资格进行确认,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或确定代表当选无效。六是公布补选代表名单。对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的补选代表名单在召开人代会之前予以公布。

  补选县、乡镇人大代表,虽是补选,但一点也不能含糊,县乡镇人大工作者既需要不断探索,更需要严谨规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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