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观点理论

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要“少而精”

时间 2020-07-17 来源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 字号大小:]

  近年来,不少地方推动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官员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落实代表约见权,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是个好事。笔者认为,在推进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常态化的同时,要做到约见“少而精”,注重质量、注重效果、注重影响。旨在既保障代表的约见权,又要理解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对其工作要注意不要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把握法条,洞察约见。约见,多用于外交场合,其意为约定时间会见。约见用在代表履职活动上,彰显代表的特殊身份和主体地位。俗称的代表约见权,见于代表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此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细究之,这项代表的法定权利特定性或限定性非常鲜明,即权利行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权利启动的场合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而开展的代表视察活动过程之中。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约见权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权利,或者说代表约见权是一个伴生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它是在视察过程中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未经视察,不宜启动此权。因此,行使这项权利,必须要搞清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的内涵。特别是要弄明白“统一安排”的意思。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对“统一”“安排”的解释,就是一致、整体、有条理分先后地处理。根据县级人大工作实践看,“统一安排”大致可以理解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总体确定的视察部署以及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就有关重大事项或专项工作所作出的视察安排。由此,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针对“一府两院”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开展的集体视察活动、下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辖区内上级人大代表开展的上级人代会前代表集中视察活动或就某项工作上下联动开展的视察活动中,参加视察的代表可以行使约见权。按照前面的分析,代表约见权不宜在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之外行使,这就决定约见要“少而精”。

  找准症结,推动约见。从近年来有的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看,代表约见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不普遍,代表不知或知而不用此权;不规范,超越代表法规定的行使范围,拓宽至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建议办理以及代表持证视察等各个方面,有滥用此权之嫌;约见的内容超越视察议题,甚至将涉及个人利益的企业经营、产品营销、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内容纳入约见范畴,乱用此权。从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看,有的积极支持、精心培训代表在视察中有序使用约见权,并大力宣传促其开花结果,切实用好此权;有的抱怕麻烦、多做无益的想法,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愿意发生节外生枝的事,对代表约见权不支持、不告之、不宣传;大多数的情况是,若有代表提出约见要求则支持;没有代表提要求也不积极促进,该怎么样就怎么样,总之是按程序走、按规定办。从县级“一府两院”对代表约见的反映看,一般来讲都是配合的,但在约见对象的处理上往往要打折扣、并不如代表之意;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或意见比较重视,问题能当场解答的当场解答,意见能采纳的立即采纳。同时,也有改进之处,正如与代表行使约见权案例凤毛麟角相映成趣的是,有的县级政府建立了县级政府正职、副职就分管工作约见人大代表制度,力求把代表反映或关注的问题解决在提建议或约见之前。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基层政府相关负责人对于代表约见权行使的心态,即工作做好了、做在前面了,代表就没有约见政府负责人的由头和必要了,这可能也是有些地方没有代表或很少有代表行使约见权的原因之所在。因此,从实际的来看,代表约见要“少而精”,以便正视问题、实质推进。

  建立制度,规范约见。代表约见权作为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严肃的权利,从立法本意、立法目的而言,是以视察为载体,通过约见权的设定和行使,密切代表与国家机关的联系,拓展闭会期间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深度和广度,有力有效有序地促进有关方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从而增强视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此权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推动代表履职实质性到位的重要权利。很显然,代表将约见权行使好了,可以强能力、显地位、树形象。鉴于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约见权要从尊重代表、服务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高度予以重视,结合实际,创新制度,理顺关系,明确约见的主体、对象、场合、范围、内容、程序、方式,使之可操作、可执行。特别是要界定和规范约见的场合和范围,使国家机关负责人不至于穷于应付代表的约见、导致工作受到干扰,失掉以约见促工作的初衷。因此,从做好国家机关工作的角度来看,代表约见要“少而精”,以便突出重点、担当作为。

  提升效果,着力实践。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代表关心、群众关注、社会聚焦、存在薄弱环节的工作确定为议题和视察项目,统一安排部署。在组织代表视察之前,要做好视察培训,突出做好约见权行使的专门培训,注重少而精地引导代表行使约见权。在视察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要专门研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接受约见,既可以在视察过程中约见,也可以在视察之后进行约见,约见时间宜在一至两个工作日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约见会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或受主任会议委托的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人主持。代表在约见会上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认真听取,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如实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或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会后要按照代表的要求认真研究并限期郑重地书面答复。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结构要做好服务保障、协调督办等工作,确保约见实效。代表如果对约见结果不满意,人大常委会跟踪重点督办,确保代表满意。因此,从做好约见的服务保障来看,代表约见要“少而精”,以便集中力量、优质服务。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