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都强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度,其中,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促进依法监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地方人大对于监察工作的监督,相对于“一府两院”,在监督制度上更加需要建立健全,在监督实践上更加需要稳中求进。
宪法、法律充分地明确了人大对监察工作的监督。宪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依法按程序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案。新修改的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完善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对监察工作具体的监督方式、内容、程序等。地方人大要按照宪法法律要求,在同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抓好对监察工作监督的制度健全落实。
修改监督法实施性地方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新修改的监督法,及时修改本地监督法实施性法规,其中把对监察工作的板子补上去,进一步为本辖区的地方人大开展好对监察工作的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主任会议、常委会议事规则。根据宪法、法律特别是新修改的监督法,对制定和完善年度人大监督计划、听取和审议监察工作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作出修改完善,将法律的最新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人大监督的法定会议和会议的具体环节、具体程序、具体细节。
探索半年工作监督制度。半年是重要的时间节点,地方“一府一委两院”的半年工作事关地方工作全局。“一府”的半年工作已纳入人大监督范畴,“两院”也正在逐步纳入。实践中,监察机关本身要对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这一工作有的地方是公开进行的,并进行了新闻报道,纳入人大监督范畴是可行的。目前,地方人大对监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主要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来开展。地方人大常委会可探索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委”工作报告,加强对监察机关工作的监督。
完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制度。完善专项工作和执法检查监督制度,针对监察机关的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敏感性等很强的特点,可采取对标上级人大的做法、学习借鉴其他地方人大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少而精地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或组织对监察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积极开展联动、协同执法检查,以点带面地促进依法监察。同时,完善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制度,对照法律的规定,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入对监察工作的监督。细化监督方式的程序和流程,打好组合拳,开展跟踪监督,使人大监督制度更加完善、人大监督内容更加丰富、人大监督方式更具刚性。
完善专委会议事制度,修改专委会议事规则,就制定和落实专委会工作要点或计划、 人大监督监察工作议题、专委会听取监察机关相关工作汇报议题、调研询问议题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委会会议,扎实开展人大监督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确保人大监督实效。
完善常委会办事机构与监察机关办事机构联系制度,就制定和落实常委会工作要点、常委会监督计划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交流、协调、推进、落实有关监督事宜,充分发挥好办事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