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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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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巴巴多斯(Barbados)
首都:布里奇顿(Bridgetowm)
国家元首:英国女王,由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
人口:27万人(1997年)
面积:431平方公里
国庆日:11月30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66年11月30日生效
官方语言:英语
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议会名称:巴巴多斯议会(Parliament of Barbados)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Assembly)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21名,5年;众议院28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7名,33.33%;众议院3名,14.71%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1月20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众议院(1246)426-3712;参议院(1246)426-5331
议会传真:(1246)436-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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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巴巴多斯位于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群岛最东端。黑人占80%,混血种人占16%。居民多数信奉基督教。通用英语。
    1977年5月30日,巴巴多斯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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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巴巴多斯原是印第安人阿拉瓦克族居住地,1624年被英国占领,1627年英派驻总督管辖。1958年加入“西印度联邦”。1961年10月获“内部自治”地位。1966年11月30日宣告独立,为英联邦成员国。
    1966年11月30日,巴巴多斯宣告独立时制定了现行宪法,对巴巴多斯政治制度作了规定:巴巴多斯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保护公民不受奴役、强制劳动、非人待遇和种族歧视;保障人身、住宅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信仰、言论、集会和迁徙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由她任命的总督作为代表。立法权属于两院制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任命一位最能得到众议院多数支持的众议员(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还任命一位最能得到反对党议员支持的众议员为反对党领袖。枢密院是总督主持的咨询机关,其成员由总督与总理协商后任命。全国划分为11个区和1个市(首都布里奇顿),受中央政府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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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总督的关系】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总督由女王任命,并代表女王管理国家。当总督不能视事时,由首席法官代行其职,当首席法官同时不能视事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其职。
    但是当总督因生病等原因,在很短的时间内不能视事时,可根据总理的建议,委托一人代行总督之职。
    【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内阁(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集体对议会负责。当众议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根据总理的提请,总督可以解散议会,并要求重新选举。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制度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国家设立司法服务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治安服务委员会和特别服务委员会,它们不受法律调查,并有权对其负责人进行任免和惩戒。
    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首席法官由总理同反对党领袖协商后任命。上诉法院是最高级的法院。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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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巴巴多斯实行成年人普选制。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议会选举通常每5年举行一次。1962年和1966年选举时,全国划分为12个选区,每选区直接选举2名众议员;每个选举人有2张选票,可选2人,亦可选1人。1965年选区划分委员会报告通过后,全国划分为24个选区,每区以简单多数直接选举1名众议员。这种单人选区制于1967年1月生效。1981年改为27个选区,现为28个选区,每区仍由直接选举产生1名众议员。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巴巴多斯公民,或在巴巴多斯居住满3年的英联邦其他成员国公民,选举前在本选区居住满3个月者都有选举权。但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者及精神、智力不健全者不在此列。
    【参议院的产生】参议院由21名议员组成,其中,12名由总督按照总理的建议任命;2名由总督按照反对党领袖的建议任命;7名由总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照自己的判断任命,这7名分别代表宗教、经济和社会利益集团或总督认为该代表的其他利益集团。
    【参议员资格】凡年满21岁的巴巴多斯公民和在巴巴多斯居住满12个月的任何人均有资格被任命为参议员,但下列人员除外:1.众议院议员。2.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效忠、服从外国政府者。3.担任或正在行使法官、检察官或总审计长职务者。
    议会可以规定某人因属以下情况者没有资格被任命为参议院议员,但需受议会规定的例外和限制的约束:1.以法律形式规定议员不得兼任的职务者;2.现役军人和警察;3.被英联邦任何地方的法院判处死刑或6个月以上的徒刑或缓刑并正在服刑者(注:1.连续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徒刑,其中任何一项徒刑都没有超过6个月,则分别计算刑期;但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判决超过了6个月则合并计算刑期;2.以拘禁代替缴纳罚款或偿还债务的不在此列);4.根据现行法律,被证明是精神错乱或被断定精神不健全的人;5.根据现行法律,被断定或被宣布破产和没有偿还债务的人;6.根据现行法律,在选举中因贪污腐化或非法行为被定罪或据报有罪而被剥夺了成为众议院议员的资格者。
    【参议员席位空缺】在下列情况下参议员席位空缺:1.议会解散;2.如果经参议员本人同意被提名为众议院选举的候选人;3.议员在参议院开会的任何时候离开巴巴多斯超过40天的时间,而没有按规定经参议长批准的(参议院议长可以批准任何一名参议员离开巴巴多斯,但任何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4.议员不再是英联邦公民;5.议员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依法宣告为禁治产、无行为能力或精神不健全,依法判决或宣告破产。或者被法庭裁决在选举中有作弊行为时应在判决之日起30天后停止议员职务,但是,根据议员要求议长可以随时延长上述期限,每次延长期为30天,以使该议员能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但延长期限累计超过150天后,非经议会通过决议许可,不得再予延长。如果上诉法院裁决原判决不成立,议员立即恢复职务,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或上诉期满议员未提交上诉或因其他原因不得再上诉,上述期限届满后议员丧失议席。
    【众议院的产生】众议员由选民按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即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众议员,由获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而不论其是否获得本选区半数以上有效选票。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众议员资格】凡年满21周岁,在选举日前在巴巴多斯居住满7年的巴巴多斯公民都有被选举为众议员的资格。
    下列任何人没有资格当选为众议员:1.以他自己的行动表示效忠、服从外国政府者;2.担任或正在行使法官、检察官或总审计长的职务;3.在职牧师或宗教传教士;4.被英联邦任何地方的法院判处死刑或6个月以上徒刑或缓刑并正在服刑者(注:1.要求连续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徒刑,如果任何一项徒刑都没有超过6个月,则分别计算刑期,但其中任何一项判决超过了6个月则合并计算刑期;2.以拘禁代替缴纳罚款或偿还债务的不在此列);5.根据现行法律,被证明是精神错乱或被断定精神不健全的人;6.根据现行法律被断定或被宣布破产和未偿还债务的人;7.根据现行法律,在选举中因贪污腐化和非法行为被判罪或据报有罪而被剥夺了成为众议院议员的资格;8.根据现行法律,因伪报选举资格被判了罪而被剥夺成为众议员的资格。
    此外,在不损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议会可以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人员没有资格当选为众议员,但需受议会规定的某些例外和限制的约束:1.担任议会以法律形式规定议员不得兼任的职务者;2.现役军人和警察。
    【众议员席位空缺】在下列情况下,众议员的席位将空缺:1.议会被解散;2.辞去众议员的职务;3.在议会开会时离开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4.不再是英联邦公民;5.违犯了关于举行效忠宣誓的有关规定或违犯了要求议员申报选举资格的条款;6.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依法宣告为禁治产、无行为能力或精神不健全,依法判决或宣告破产,或者被法庭裁决在选举中有作弊行为时应在判决之日起30天后停止议员职务,但是,根据议员要求议长可以随时延长上述期限,每次延长期为30天,以使该议员能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但延长期限累计超过150天后,非经议会通过决议许可,不得再予延长。如果上诉法院裁决原判决不成立,议员立即恢复职务,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或上诉期满议员未提交上诉或因其他原因不得再上诉,上述期限届满后议员丧失议席。
    【议员资格的诉讼】对于有关参议员资格的诉讼由高等法院决定,高等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1.任何人是否被合法地任命为参议员;2.任何人是否辞去参议员的席位,或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再行使参议员的职责。
    对于有关众议员资格的诉讼由法律所规定机构来决定:1.任何人是否被合法地任命为众议员;2.任何人是否辞去众议员的席位,或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再行使众议员的职责。
    【候选人的提名】4个以上选民联名可提名候选人。每位候选人需提交125美元的押金,如果该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六分之一以上的选票,押金可返还。
    【议员补缺】每当任何人因议会解散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辞去其参议员时,总督依原任命方法重新任命一人来填补空缺(即原来根据总理建议任命的参议员议席出缺,仍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原根据反对党领袖建议任命的,仍根据反对党领袖建议任命)。
    每当任何人因议会解散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辞去众议员席位时,总督应发布补选令,从议席出现空缺之日起90日内补选产生新议员填补空缺。
    【竞选经费】根据巴巴多斯1997年法律规定,每位候选人可以按本选区选民每人10巴元(约合5美元)的标准使用竞选经费。
    【议员构成】目前,参议院中,巴巴多斯工党占12席,主要反对党民主工党占2席,独立人士占7席;众议院中,巴巴多斯工党占26席,民主工党占2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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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宪法规定,为了巴巴多斯的和平、秩序和健全治理,议会可以制定法律,但须受宪法条款的制约。在不损害前述原则和服从有关条款规定的各项情况下,议会可以依法决定参议院和众议院以及参众两院议员的特权、豁免权和权力。由任何法院在行使民事裁决的过程中所发布的任何传票,在参议院或众议院正在开会时,将不在其管辖区内实施或执行,也不通过两院任何一院的议长、秘书长或其他官员来实施或执行。
    宪法的修改需由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法案可以参众两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只能在众议院提出,并得到内阁的同意。如果法案在众议院连续两次通过后均被参议院否决,众议院可将该法案直接提交总督批准,无须经过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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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产生后第一次集会时,两院应分别选举一名不担任部长和议会秘书长职务的议员为议长,每当议长的职位因解散议会以外的任何原因而空缺时,应在议会第二次集会时选举另一名议员填补该职位。在议会解散之后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应尽可能快地选举一名不担任部长和议会秘书长职务的议员为副议长,每当副议长的职位因解散议会以外的任何原因而空缺时,应尽速选举另一名议员填补该职位。
    下列人员将丧失议长或副议长的职务:1.宣布辞去其议员职务(议长向秘书长递交书面辞呈或副议长向议长递交书面辞呈,如果议长的职位空缺或议长不在巴巴多斯时,副秘书长需向秘书长递交书面辞呈);2.丧失议员资格(但如果议长是因为议会解散而丧失议员资格,则其议长职务可延续到新议会产生为止);3.被任命为部长或议会秘书长;4.根据法律被要求停止行使其作为议员的职责;5.副议长当选为议长。
    现任参议院议长弗雷德·葛洛普爵士(SirFred Gollop)。现任众议院议长伊什梅尔·罗伊特(Ishmael Roett)。秘书长乔治·E·T·布兰克(George E.T.Bran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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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议员有权提交议案及修正案。议案可以在议会任何一院提出,但财政议案不得首先在参议院提出。
    如果除财政议案以外的任何议案被众议院在两次连续会议上通过(不管在两次会议之间议会是否解散),并在每次会议结束前的至少一个月内送交参议院,在参议院的每次会议上都被否决,那么除非众议院另行作出决定,否则该议案将在参议院第二次否决时直接递交总督批准,而不必理会参议院意见。但众议院两次通过该议案的间隔至少需经过七个月时间。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议案将被认为遭到参议院否决:1.参议院未通过,2.被参议院通过,但附加了众议院所不同意的修正案。
    【财政议案的审议程序】财政议案是指包括涉及下列问题的议案:税款的征收、撤销、汇寄、变更或管理;为了偿还债务或其他财政用途而对“统一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或议会提供的资金征税,或变动或免除任何这种税收;把资金授于王室或任何当局或个人,或变动或取消任何这种授予;公共资金账目的调拨、接收、保管、投入、发行或审计;任何贷款的筹集或使用或贷款的偿还,或与任何这种贷款有关而提供的任何偿债基金的设立、变更、管理和取消。某项议案是否为财政议案的判断由众议院议长做出。
    除非由总督提出,并由一名部长签署的建议,议会不得为下列目的作出规定的法案或有关的动议、请求进行审议:1.课征或增加税收;2.规定或增加由国家收入或其他基金拨付的款项;3.增加由国家收入或其他基金拨付的款项或改变上述拨款数额(减少拨款数额者除外);4.减免欠巴巴多斯的债务。
    财政议案必须首先提交到众议院审议。如果在国民议会休会前一个月众议院审议通过了财政议案,并提交到参议院审议,而参议院在一个月内既未通过,又未退回,众议院可直接将财政议案交总督签署,而不必理会参议院意见。但是众议院在向参议院提交财政议案时,必须由众议长亲笔在议案上注明此乃财政议案。
    【议案的批准】所有议案应提交总督批准,除非议案被两院通过不附加任何修正案或仅仅附加了两院所同意的修正案,才可以不提交总督批准。当议案提交总督批准时,总督应表明他批准或不批准。议案只有当总督以女王的名义和代表女王批准、并在上面签署以示批准时,才能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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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议会的每一次会议都应在总督指定的地点举行和指定的时间开始。两次会议的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议会休会和解散】议会任期五年,但可被提前解散。总督按照总理的建议,可以随时宣布解散议会。另外,如果总理的职务空缺,并且总督认为他没有可能在适当的时间内任命一位能获得众议院多数议员信任的人担任该职务,总督也可根据自己的判断解散议会。
    但在巴巴多斯处于战争状态的任何时期,议会可以延长,但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总共不得延长两年以上。
    如果在议会解散后,重新大选之前出现了紧急状态,总理认为有必要召集两院或其中任何一院集会时,总督按照总理的建议,可以召集上届议会的两院会议,该届议会将因此被认为未曾解散,任期到下次选举日止。
    议会解散后,总督应在解散后的90天内发布一道举行众议院大选的命令。每次大选一结束,总督就应根据规定着手任命参议员。
    【参议院会议主持人】参议院议长应主持参议院的任何会议,如果他缺席,则由副议长主持,如果他们两人缺席,则由参议院选出一名出席会议的参议员(非部长或非议会秘书长)主持。
    【参议院会议的法定人数】参议院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八人(但不包括主持人)。如果参议院开会的任何时候,某议员提出关于与会者不够法定人数的反对意见,在经过由“参议院议事规则”所规定的间歇时间之后,主持人查明与会者仍不够法定人数的话,主持人应因此宣布参议院休会。
    除宪法另有规定外,提交参议院作出决定的所有问题将由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议员多数票决定。主持人不参加投票,只有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主持人可投决定票。
    议会两院任何一院的任何议员必须按照巴巴多斯现行法律效忠宣誓,否则不得参加他所在议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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