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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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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巴拿马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Panama)
首都:巴拿马城(Ciudad de Panam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277万人(1998年)
面积:75517平方公里
国庆日:11月3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72年10月11日生效
官方语言:西班牙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Legislative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71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7名,9.86%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5月2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507)2626091
议会传真:(507)2622344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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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巴拿马位于中美洲地峡,连接中美洲和南美洲。东连哥伦比亚,南濒太平洋,西接哥斯达黎加,北临加勒比海。巴拿马运河从南至北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印欧混血种人占65%,黑人占13%,白人占11%,印第安人占10%;85%的居民信奉天主教,4.7%信奉基督教新教,4.5%信奉伊斯兰教。
    目前,巴拿马与我国尚无外交关系,仅互设了贸易发展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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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501年巴拿马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821年成为大哥伦比亚共和国的一部分。1830年成为新格拉纳达(后称哥伦比亚)共和国的一个省。1903年美国为修建和租借巴拿马运河,策动巴拿马脱离哥伦比亚而独立,成立巴拿马共和国。美国取得对运河区的使用和控制权,并在巴拿马建立了134处军事基地。1977年9月,巴美签署《新运河条约》。1979年10月1日新条约生效,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新条约期满后,巴拿马承担了运河管理和防务,美军全部撤出巴拿马。
    巴拿马历史上制定过宪法,但难以全部实施。现行宪法是1972年10月11日由第一届全国民众代表大会通过的,当时正是奥马尔·托里霍斯将军执政时期。1978年和1983年作过修改。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行政权由总统和副总统在内阁协助下行使。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和七名部长组成。立法权由全国民众代表大会行使,代表由普选产生。司法权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行使。宪法第27条授予“巴拿马革命最高领袖”、国民警卫队司令奥马尔·托里霍斯将军“特别权力”:任免政府部长,协调一切权力机构的工作,任命立法委员会(197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设立法委员会,与他国上议院的作用相仿)委员、审计长、检察长、警卫队军官,领导外交事务,参加各级立法机构的会议等。这些特别权力须一直行使到1978年。
    1983年的宪法修正案对1972年宪法总共275条中的150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现行宪法共有14部分,29章,312条。主要修改之处是:原规定总统由全国民众代表大会选出,任期六年,改为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副总统原为一人,改设第一、第二两位副总统;立法权原由全国民众代表大会和立法委员会行使,改由国民议会行使;授予托里霍斯(已于1981年7月因空难逝世)特别权力的条款被废除;不准武装部队成员参加选举。
    1994年10月4日,巴拿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取消军队,建立一支警察部队。
    根据1983年4月24日公民投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国民议会成立于1984年5月,由大选产生,代替了过去的全国民众代表大会。国民议会为一院制,共67席。议员由直接普选和各政党提名产生。
    本届国民议会于1999年5月2日组成。议长赫拉尔多·冈萨雷斯(Gerardo González),于1997年9月1日当选。议长任期为1年,可连选连任。
    现任总统米雷娅·莫斯科索(Mireya Moscoso)女士,1999年5月当选,9月1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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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民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巴拿马宪法规定,巴拿马行政机关由总统与国务部长组成。总统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以得票多者当选,任期五年,同时选出一名第一副总统和一名第二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在任期届满后不得再次当选同一职务。总统和副总统要在当选后的第一个9月1日在国民议会全体议员前宣誓。
    总统独自行使的职权有:1.任免国务部长;2.协调政府工作和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3.维护社会秩序;4.保障议会按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召集会议;5.在每届议会会期作国情咨文报告;6.驳回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7.宣布国务部长颁发的命令或规定无效。
    总统在部长协助下行使的职权有:1.批准和颁布法律,并保障法律的执行;2.任命国家武装力量的长官,并调遣军队;3.任免省长;4.向立法机构报告应由立法机构填补的职务空缺情况;5.监督国家税收的征收和管理;6.向立法机构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国家总预算草案;7.签署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公共工程的行政契约;8.领导对外关系,签署官方条约和公约(需交议会审议),派驻和接受外交代表和领事代表;9.领导、监督法定机构的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10.依法任命自治和半自治单位以及国营企业的领导、经理和负责人;11.决定特赦和大赦;12.授予军衔;13.制订行政法规;14.允许巴拿马公民接受外国政府的职务。
    总统和副总统经准假可以离职,90天以内的假期由内阁会议批准,超过90天的由议会批准。总统缺位时由第一副总统代行其职;第一副总统也缺位时,由第二副总统代行其职。
    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全体国务部长参加。其职权主要是:1.在总统送交其审议的事务中以及在按宪法或法律授权应当听取其意见的事务中起咨询作用;2.与总统商定需报请立法机构通过的,对最高法院法官、国家总检察长、行政检察长和他们的候补人员的任命事宜;3.依法商定条约的签署、贷款的谈判和国家动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事宜;4.在内阁会议全体成员集体负责的情况下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中止宪法有关条款的实施;5.要求政府官员、国家机构和合营企业向其提供必要的书面或口头报告。
    【国民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法官经议会批准,由内阁会议任命,任期10年。
    最高法院的职责主要是:1.维护宪法的实施。任何人认为有关法律、法令、决定、决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违反宪法,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应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开庭审查时,国家总检察长或行政检察长必须出庭。2.审理公民提出的有关公职机构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案件。最高法院可裁决废除被指控违法的决定;恢复被践踏的公民权利;制定新规定取代内容违法的规定。
    【国民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巴拿马的宪法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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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年满18岁,拥有完全政治权利及公民权利的巴拿马公民都拥有选举权。
    【选区划分】巴拿马宪法规定选区划分原则如下:1.达里安省与圣布拉斯特区各划分为两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2.根据最近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居民超过4万人的行政县各组成一个选区,选区人口每超过3万人可选出1名议员,余数超过1万人的可再选1名议员(如选区人口有7万余人,可选出3名议员);3.除居住在达里安省与圣布拉斯特区及居民超过4万人的行政县以外的巴拿马公民,按省再分选区,原则是每3万人划1选区,该省剩余居民超过1万人的可再划1选区,每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
    【候选人资格】年满21周岁(在巴境内居住满15年并获得巴拿马国籍),未曾因反政府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监禁,未曾因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被选举法庭处罚,并在提名之前在选区居住满一年的巴拿马公民都有资格竞选议员。
    但公职人员(公立学校教师除外)不得兼任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议员候选人只能由政党提名。
    【竞选办法】巴拿马法律规定议员通过自由的、平等的、普遍的、秘密的和直接的投票选举产生。
    在只产生一名议员的选区按简单多数制选举议员,在产生多名议员的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议员,计票方法采用可转让政党名单制。只有在选举中获得票数超过全体有效票5%的政党才有资格赢得议席。如有一个政党获得了5%以上的有效选票,但在任何一个选区的选举中都无候选人获胜,则该政党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可当然成为议员。投票是强制性的。
    在选举每位正式议员的同时选举二名候补议员,在正式议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候补议员按选举产生的顺序接替正式议员职务。
    议员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
    【选举的管理】法律规定政府有义务保障选举的自由与诚实,并禁止下列行为:1.对民选职位的候选人提供直接的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官方支持;2.在政府机构中开展政党的宣传活动和吸收党员;3.向政府雇员收缴用于政治目的的党费或捐赠,也不得号召政府雇员自愿捐赠;4.阻碍或刁难公民获得、保存或出示身份证。
    为保证选举的诚实和有效,巴拿马成立选举法庭,其具体职责是:1.对公民出生、婚姻、死亡、归化入籍以及涉及自然人民事状况的其他法律事实和行为进行注册登记;2.发放公民身份证;3.制定、解释和执行选举法,并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执予以处理;4.依据法律对有损选举自由与诚实的违法与犯罪行为予以惩处;5.组织、领导和监督选民登记,解决有关的分歧、意见和申诉;6.公布选民普查;7.办理申请移民与归化入籍的证书;8.任命选举机构的成员,在这些机构中确保各合法政党有代表参加。
    选举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一名由立法机构任命,一名由行政机构任命,另一名由最高法院任命,任期十年。法官必须年满35岁,不得担任其他官职。
    为协助选举法庭工作,另设选举监察院,选举监察官由行政机构提名,立法机构批准,任期也是10年。
    【议员席位的丧失】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政党可撤销由它提名的正式及候补议员的资格:1.党章中已事先明确规定撤销理由与实施程序;2.撤销理由在提名之前已经选举法庭通过决议认可;3.只能以对党的章程及对党的思想、政治或计划纲领严重违反为撤销理由;4.当事人有权在党内两级审理过程中进行申诉和辩护;5.党的撤销议员资格的决定必须由选举法庭审理确定,但一旦党内做出决定,当事议员必须停职,而无须等选举法庭做出裁决。
    政党还可撤销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退党的正式或候补议员的资格。
    【议员构成】1999年5月2日举行的大选中,各政党组成政党联盟赢得议席。其中,新国家党联盟获41席(民主革命党34席,团结党4席,全国自由党3席);巴拿马联盟获24席(阿努尔福党18席,民族主义共和自由运动3席,民主党2席,民族革新运动1席);反对联盟行动获6席(基督民主党5席,公民革新党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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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的立法职能主要包括:1.颁布、修改或废除国家的法律;2.签发行政机构呈报的工资总法;3.批准或否决总统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议;4.宣战和授权总统议和;5.宣布对政治犯实行大赦;6.确定或变更全国行政区划;7.确定国家货币含金量、重量、价值、形式、种类和名称;8.确定国家预算及税收;9.对国家财产用于公共用途作出安排;10.颁布行政机构、自治和半自治机构、国营和合资企业的条例;11.根据行政机构提议,确定国家管理部门(各部、自治和半自治机构、国营企业及其他公共部门)的组成和各自的职能;12.设立公共服务机构,签发或授权签发社会契约、合营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国家工商企业的组织法及相关条例;13.颁发、签订与国家同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的合同有关的条例;14.授权行政部门在议会休会期间制定特别法令(但不得授权行政部门就下列事项制定特别法令: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选举、政党制度及刑事定罪量刑),特别法令在下次议会会期开始时失效。
    对于行政部门的特别法令,议会可在会期内准予立法、废除、修改或不受内容限制地补充。
    【司法权】议会的司法职能主要有:1.处理对共和国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的起诉或投诉;如确有有损国家或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将对其进行审判。2.处理对议员的起诉及投诉,判断其是否需要立案,如有必要则批准对其进行审理。
    【行政权】议会行使的行政职能主要有:1.对议员的委任证书进行审查,并确定其颁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接受或拒绝共和国总统及副总统的辞职请求;3.批准共和国总统的请假及离境请求;4.批准最高法院法官、国家总检察长、行政检察长的任命;5.任命共和国总审计长和副总审计长;6.任命选举法庭法官及其候补者;7.设立议会内部的常设委员会及调查委员会;8.在认为由于国务部长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其投不信任票(不信任案由不少于半数的议员于辩论前六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需获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支持方可通过);9.在共和国总审计长的协助下,对行政部门呈送的账目予以审查、通过或明确责任;10.对由议会批准或任命的官员进行口头或书面质询,进行口头质询时,需提前48小时通知,并开列书面提问提纲;11.恢复被剥夺权利的公民的原有权利。
    【议会自治权】议会自治权包括:1.选举议长及秘书长;2.处理有关雇员的招聘、工作条件及其他人事问题;3.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议事规则;4.草拟议会预算;5.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及撤销。
    【议会不得行使的权力】宪法明确规定,议会不得有下列行为:1.签发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法律;2.以决议形式介入由国家其他机构分管的事务;3.承认事先未经主管当局宣布的赔款由国库承担。对未按业已存在的一般法律明令规定的助学金、抚恤金、退休金、津贴或捐赠的支付款项进行表决;4.发布对人或团体成员进行流放或通缉的法令;5.煽动强制政府官员采取指定的措施;6.要求行政机构通报向外交代表下达的指令或就秘密谈判提出报告;7.安排或批准未列入国家总预算的其他项目或方案(由行政机构明确宣布为紧急情况的除外);8.任命非法律授权议会任命的官员;9.对总统进行信任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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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宪法修改程序】修改宪法的动议由议会、内阁会议或最高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的生效程序有两种:1.由议会在籍议员经三次辩论,以绝对多数通过修正宪法的议案,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然后在换届选举后,新一届议会成立,并举行会议的五天内,行政机构将该议案交新议会重新审议,经一次辩论,如新议会中绝大多数议员不经任何修改通过该议案,则宪法修正案通过;2.在一届议会的一次会期内,由议会在籍议员经三次辩论,以绝对多数通过修正宪法的议案,以紧接着的下次会期内再次经同样的三次辩论,由在籍议员绝对多数通过(此时可对原议案进行修改),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提交全民公决。全民公决应在议案第二次被议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六个月内进行,如果获通过,宪法修正案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宪法规定,国家总预算的编制由行政机构负责;审查、修改、否决或通过由立法机构负责。预算应按年编制,并应列入包括自治、半自治单位和国营企业在内的全部公共部门的全部投资、收入和支出。行政机构在编制预算时必须保证支出与收入的平衡,并应至少在本财政年度结束三个月前将预算报告提交给议会。
    立法机构可取消和缩减已列入预算草案的支出项目,但用于公共债务还本付息、预算草案中的支出项目、公共债务还本付息、履行国家其他契约义务和法律事先批准的公共投资所需资金的项目除外。
    不经内阁会议同意,立法机构不得增加列入预算草案中的任何开支项目或列入新的开支项目,不经总审计长同意,不得扩大收入估算。
    如果国家总预算草案到新财年开始时仍未获通过,则行政部门可以内阁会议决定形式予以通过。如果议会否决了国家总预算草案,则上一财年的预算被视为自动延期,直至新预算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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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每次四个月:第一次从9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次从3月1日至6月30日。
    在必要时,总统可召开议会特别会议,专门讨论行政机构提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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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宪法规定:“立法议会成员对其在供职期间所发表的意见和所投的票不负法律责任”。
    每届立法议会会期内及其前后各五天的期间,议员享有豁免权。在此期间,不经议会事先批准不得以刑事或治安理由控告或拘留议员。但议员自愿放弃豁免权或为现行犯时不受此限。
    议员可受民事控告,但在任期内不得对其不动产进行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
    【议员义务】正式议员和供职期间的候补议员不得接受任何有报酬的公职。但学校的教师或教授除外。
    议员不得由本人或通过中间人与国家部门、从属于国家的机构或企业签订任何合同,也不得接受任何人的委托与上述部门、机构或企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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