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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角

时间 2009-07-09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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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佛得角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Cape Verde)
首都:普拉亚(Prai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41.4万人(1998年)
面积:4033平方公里
国庆日:7月5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2年9月25日
官方语言:葡萄牙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全国人民议会(National People's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72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5年12月17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238)615510
议会传真:(238)614330
议会网址:http://www.parlamento.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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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佛得角位于非洲西边,是北大西洋的群岛国家。居民中绝大部分为黑白混血的克里奥尔人,欧洲人占3%。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民族语言克里奥尔语也广泛运用。98%的居民信奉天主教。
    1976年4月25日,佛得角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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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葡萄牙对佛得角的统治从15世纪一直维持到1975年。1956年起,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简称几佛独立党)领导当地人民发动民族独立运动,并于1974年12月迫使葡萄牙政府签订佛得角独立协议,组成由双方代表参加的过渡政府。过渡政府只维持了不到一年的时间,1975年7月5日,佛得角便成为独立的共和国。1981年,几佛独立党分裂,并组成新的佛得角非洲独立党,“一党两国”的局面遂告结束。1990年9月引入多党制。
    1992年9月25日,佛得角第二共和国成立,并公布了新宪法,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在佛得角的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民主政府形式,肯定了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分立、政教分离等基本原则。宪法赋予一院制的议会即全国人民议会以实质性的权力,同时加强了总统的地位。
    现任总统安东尼奥·马斯卡雷尼亚斯·蒙特罗(Antonio Mascarenhas Monteiro),1991年3月22日就职,1996年2月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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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宪法将权力分立和相互独立作为“主权机关”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主权机关”包括共和国总统、全国人民议会、政府和法院。全国人民议会是所有佛得角公民的代表机关。
    【全国人民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是佛得角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独立的保卫者,对内对外代表佛得角共和国,是宪法上的武装部队总司令,并负责监督和保障宪法和国际条约的实施。总统由普遍、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总统就职时必须向全国人民议会宣誓,辞职必须向议会递交辞呈,离开本国领土必须经全国人民议会批准,在全国人民议会不在会期时必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总统缺位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全国人民议会议长(议长缺位时由第一副议长)代理总统职务。
    总统有权解散全国人民议会,条件是全国人民议会在同一届任期中否决两项信任案或通过四项不信任案,但总统在解散前必须与全国人民议会中拥有席位的政党进行协商。总统还有权向全国人民议会提出咨文,在征求政府的意见后按选举法确定总统和全国人民议会议员选举的日期。经征得政府的同意,要求议长召集全国人民议会特别会议以审议特别事项,但总统应该明确告知需要审议的特别事项和审议的时间。总统拥有立法否决权。总统在征得政府同意并经全国人民议会授权后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决定战争与和平,如果此时全国人民议会不在会期内而且也不可能立即集会,可以由全国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但这种常务委员会的授权需要在随后全国人民议会会期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得确认。
    【全国人民议会与政府的关系】宪法规定,政府是指确定、指导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机关,同时也是公共行政的最高机关。政府由总理、部长和候补部长组成,被称为部长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但候补部长只可以参加部长会议审议问题而没有表决权。候补部长在部长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时代替部长职位。总理主持和协调部长会议。政府的组成人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总理由总统在征求全国人民议会各派政治力量的意见之后任命,但任命时也要考虑选举的结果,以及是否存在一种政治力量能够拥有多数和组成联盟的可能性。部长和国务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
    政府组成以后,应制定自己的执政纲领,政府的执政纲领在部长会议通过之后要提交全国人民议会审议。提交纲领要在政府就职后15天内完成,并须同时请求全国人民议会批准对政府总政策的信任动议。如果政府不向全国人民议会提交施政纲领,或在提交施政纲领的同时没有提交对总政策的信任动议,政府即被解散。总理在政治上向全国人民议会负责,副总理和部长向总理负责,但在政府的政治责任方面,也要向全国人民议会负责。候补部长在政治上向总理和相应的部长负责。
    另外,政府成员因触犯刑法应由最高法院追究法律责任时,全国人民议会有权要求总检察长提起刑事诉讼,在政府成员被处不超过两年监禁的刑罚时,全国人民议会还有权决定他是否应该中止履行职务;如果被判处两年以上的监禁,则由总统立即中止其职务。
    政府可以要求全国人民议会进行信任投票,全国人民议会也可以提出不信任案。政府经部长会议审议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全国人民议会对政府的政治方向或任何有关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信任投票。政府在部长会议决议之后,也可以在全国人民议会开始审议信任案之前撤回信任案。经五分之一以上议员或任何全国人民议会党团提议,全国人民议会可以在总政策或任何有关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方面表决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不信任动议在提出第三天后即应得到审议,而且其辩论时间不应超过四天。如果不信任案没有通过,其赞成者不应在随后的四次全体会议中再次提出不信任案。信任案没有通过,政府即须解散;而不信任案只有在同一届全国人民议会中通过两次,政府才能被解散。总统也可以在通过一次不信任案之后解散政府,但必须与全国人民议会中各党派进行协商,同时要征得国务会议(国务会议是总统的政治协商机构,由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总检察长、人权委员会主席、总统推举的两名公民、全国人民议会推举的两名公民组成)的同意。
    【全国人民议会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佛得角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即法院独立并只服从法律。佛得角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和一审法院、审计法院、军事法院、财政和关税法院、二审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全国人民议会与法院不会发生太多的关系。但最高法院最少由五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由总统任命,一名由全国人民议会任命,其余的法官则由最高执法官委员会任命。全国人民议会任命的法官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绝对多数通过,但这个多数还需同时高于现有议员的绝对多数。
    佛得角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监督的职能由最高法院行使。总统、议长、总理、总检察长和四分之一以上议员均可以提请最高法院进行抽象性违宪审查,而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可以由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其他有权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者向最高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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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全国人民议会的议员全部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1992年新宪法将全国人民议会的议席由79个降为72个,即宪法规定全国人民议会由最少66名最多72名代表组成。现有议员也是72名。
    【选区划分】全国划分为16个复名选区或大选区,每个选区选举至少两名议员,根据人口比例增加每个选区的应选议员名额。实行比例代表制,运用东特制(d'Hondtsystem)计票。
    【选民资格】年满18岁的佛得角公民即享有选举权,但被拘留者或受特别监护者,以及聋哑人、神智不健全者、被判定为刑事犯者被剥夺选举权。
    【候选人资格】具有选民资格的佛得角公民即享有被选举权,但以下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政府组成人员、法官、外交官、现役武装部队的成员、国务会议的成员(议长除外)、全国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只能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但政党必须在提名日前依法注册。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只能在一个选区提出一个候选人名单,一个候选人也只能在一个选区、一个候选人名单上参选。不遵守这些规定,将被剥夺候选人资格。候选人享受一定程度的刑事豁免权,即候选人不得受事先拘禁,但可判刑罚最高期限超过两年的现行犯和虽不是现行犯但可判刑罚最高期限超过八年的除外。如果对候选人提起刑事诉讼或候选人已被判处刑罚,则须在选举结果公布之后再继续其刑事或执行程序。
    【选举办法】每个选民对一个候选人名单只有一次投票权。每个名单上的候选人数应与相关选区所分配的议席数相等。每个名单上的候选人排名顺序应被认为是政党宣布候选人的优先顺序,在选举结束后,也应按此顺序分配议席。
    【选举的种类】全国人民议会所有议员的选举须在全国人民议会任期届满或被解散后进行。全国人民议会没有补选,在两次大选之间的议席空缺由候补议员补充,而候补议员是在议员选举的同时产生的。选举时每个选区的候补议员候选人名单同时提请选民投票,候选人数不得多于本选区应选议员数,但不得少于三名。
    【议员构成】在1995年选举中,五个政党提出候选人,结果是民主运动获得50个议席的压倒多数,1991年以前执政的非洲独立党获得21席,依然作为主要反对党。民主独立联盟获得1席。议员的年龄结构为:21~30岁,1人;31~40岁,27人;41~50岁,28人;51~60岁,5人;61~70岁,1人;未知,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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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佛得角宪法对全国人民议会的权力和职能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包括:总体立法权,保留立法权,预算、计划和审计方面的权力,批准条约,政治方面的功能,有关其他机关的职能,发动紧急程序的权力,批准立法性法令等。
    【立法权】全国人民议会立法方面的权力包括:批准宪法性法律,就政府专有职能以外的所有事项制定法律,批准对政府的立法授权,根据宪法批准政府的立法性法令。全国人民议会本身绝对保留的立法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国人民议会享有排它性的立法权事项,二是全国人民议会只进行原则性立法的事项。
    全国人民议会排它性的事项包括:国籍的取得、丧失或恢复;特赦、大赦或刑罚的免除及变更;情报及国家机密的管理;宪法监督程序;国防组织;紧急状态;政党和反对党的地位;通过普遍、直接和定期选举产生的主权机构、地方政府和其他政治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的选举事务;对领海、经济专属区和海床的界限确定;主权机关、地方政府、政治权力机关或由直接普选产生的机关的地位;对现役军队、军事化机构和警察行使权利的限制;法规的形式和等级等。
    全国人民议会只进行原则性立法的事项包括:税收和财政制度;地方行政管理的建立、组织、区划变更和废除;社会保障和保健制度;教育制度;自然、自然资源、历史和文化遗迹、财产和生产手段的保护制度;国家预算、地方政府预算的制订和组织;计划制度和国家发展计划。
    有些立法方面的权力是全国人民议会相对保留的,即全国人民议会可以行使也可以授予政府行使,这包括:权利、自由和担保;个人、家庭的地位和能力以及房地产法律;犯罪、刑罚的定义和保安措施及相关的构成要件,以及刑事程序;法院的组织和推事法官的地位;违纪及处罚、违反法规及相应的程序方面的指导原则;公务员系统的基本体制,公务员的地位及国家的民事责任;公共管理组织的总原则;货币和度量衡制度;工会法和罢工权利;武装部队和警察的组织、运转和纪律方面的指导原则;公共企业地位方面的总原则;城乡租赁业;公共社团;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和没收;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的基本制度;生产手段和土地的干预和没收以及赔偿标准、公共财产和企业的私有化方面的基本制度等。
    【财政控制权】全国人民议会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和主要的国家计划,并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接受和审议国家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共单位的决算(决算应在次年的7月31日前提交全国人民议会并附审计院的报告、建议和其他必需的资料供全国人民议会审议);审议计划执行年度报告(应在次年的3月31日以前提交)。
    【批准国际条约】这方面的权力包括:批准和废除属于全国人民议会绝对立法权或相对保留立法权范围内的条约;批准有关佛得角参加的国际组织的条约,有关友好、和平、国防和军事的国际条约,其他政府希望提交全国人民议会批准的条约。
    【政治方面的职能】所谓政治方面的职能指的是进行总体政治监督的功能,包括:1.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紧急状态的实施;2.授权总统宣布战争与和平,授权和批准紧急状态的实施,批准总统离开本国领土;3.审议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有关政府活动的报告,表决对政府的信任案和不信任案,对政府提出询问和质询;监督政府和公共管理行为;批准政府借贷和从事其他信用活动的基本条件,确定政府每个经济年度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等。
    【涉及其他国家机关方面的职能】这主要是涉及其他国家机关人事任免和对其所任用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力,包括:鉴证总统就职和离职;要求总检察长根据宪法对总统提起刑事诉讼;建议总统举行全民公决;要求总检察长对政府成员提起刑事诉讼;选举两名国务会议的成员;选举一名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三名最高司法官会议的成员;选举按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议会任命产生的其他政治权力机关的成员。
    【授权立法】全国人民议会只能将涉及全国人民议会相对保留的立法职能授予政府,授权法必须规定授权的目标、范围和期限。授权法只能运用一次,并不能分割使用。授权法因以下原因失效:立法机关任期届满;全国人民议会被解散;政府倒阁;全国人民议会撤销授权。
    【紧急程序】任何全国人民议会党团的15名议员、特别委员会、政府均有权提议全国人民议会宣布紧急程序以处理一项法案或决议案。同时全国人民议会全体会议也有权自行宣布运用紧急程序。
    【批准法令】五名以上议员或一个全国人民议会党团可以提议全国人民议会批准由政府通过的法令。但全国人民议会在审议时不得中止法令的实施。
    【全国人民议会自治权】全国人民议会对全国人民议会的内部组织和如何履行职能拥有自治权,包括:制定和改进议事规则,并根据议事规则行使权力;建立常任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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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和议长会议】议长的名称是全国人民议会主席,权力主要有:代表全国人民议会并主持议长会议;确定全体会议的开会日期,根据全国人民议会规则制定日程。全国人民议会的议长会议权力很大,而且是常任机构,议长的作用相对较小。议长会议由议长,一名第一副议长和一名第二副议长及两名秘书组成。成员按议事规则选举产生。议长和两名秘书须至少15名、最多20名议员提名;第一和第二副议长应由全国人民议会中两个最大的党或政治力量中产生。但议长会议一旦产生,就应为全国人民议会全体工作,在履行职能时不得参与全国人民议会党团的领导,也不能参加任何专门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议长会议在全国人民议会任期届满或被解散时应继续履行职责直到新的全国人民议会开会选举新的议长会议时止。
    现任议长安东尼奥·多埃斯皮里托·圣丰塞卡(Antonio Do Espirito Santo Fonseca)。
    【委员会】全国人民议会的委员会包括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为调查政府和公共管理等目的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除常任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要依据各政党和政治力量在全国人民议会中的比例组成。常务委员会由议长、副议长、议长会议秘书和每个全国人民议会党团的代表组成。如果一个政党或政治力量没有组成全国人民议会党团,它在常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代表;这样的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中拥有与其代表的议员数相等的表决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议会解散时、两个会期之间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履行职能。常务委员会的权力主要是:行使全国人民议会有关议员保障方面的权力;监督政府和行政管理活动;批准总统离开本国;批准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宣布战争与和平;在全国人民议会任期届满或被解散时,常务委员会在新一届全国人民议会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以前发挥作用。在专门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和宪法事务委员会,它可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官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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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佛得角全国人民议会的立法程序有些与全民公决程序是一致的。
    1.提案。议员、全国人民议会党团和政府都享有立法提案权和提起全民公决的权利。议员和全国人民议会党团提出立法动议需采用法律草案的形式,提出全民公决动议需采用建议形式;政府提出法案采用立法建议的形式。议员和全国人民议会党团提出法律草案不得涉及以下事项: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国家预算的开支或减少预算收入,以任何方式在一个经济年度修正国家预算,明显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项。以下问题不得交付全民公决:主权机关组织和权力的分立、独立;法院的独立和判决;政教分离;普遍、直接、秘密和定期投票选举产生主权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组成人员;政党的存在、反对党的组成和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自由和保障;地方政府的自治及其组织的构成和职能,等等。法律草案提出后效力一直持续到立法机关届满或解散,而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政府的解散便成为废案。
    2.审议和表决。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以及全民公决建议的讨论应包括一般性辩论和对特定问题的辩论,表决也分为总体原则表决、特定问题表决和最终全文表决。在全国人民议会全体会议审议时,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可由专门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表决,但这不影响全国人民议会的最终全文表决,而最终全文表决应集中于专门委员会已经表决过的内容。对宪法性法律和有关组织及其原则的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特定问题的表决应由全国人民议会全体会议进行。宪法性法律的通过须全国人民议会实有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涉及全国人民议会绝对保留的立法事务的组织法等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通过,但这个三分之二多数应高于实有议员的绝对多数。其他一般性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则只需实有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
    3.公布。在最终全文表决通过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之后,法案即提交总统公布。总统在收到国会通过的法案后的30天内可以行使否决权。但总统行使否决权必须是明确的,并将法案退回全国人民议会,要求全国人民议会重新审议。如果全国人民议会在接到总统通知的120天内以实有议员的绝对多数重新通过此项法案,则总统必须在8天内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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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和解散】全国人民议会在法定时间自行召集。如果因为实施紧急状态无法召集,或在宣布实施紧急状态时被解散,全国人民议会权力自动转移给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议会在一届任期内两次否决政府提出的信任案或四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将被解散。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解散全国人民议会:选举组成全国人民议会之后的12个月内;总统任期结束前的一年内;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全国人民议会休会的30天内;对信任案或不信任案进行表决之后的10天内。解散全国人民议会以后,新全国人民议会产生并组成新的常务委员会以前,原议员的职务并不因此终止,常务委员会的存在和职能也不因此受到影响。
    【开会和会期】全国人民议会每年两个会期,一次会期持续平均30天。全国人民议会在战争、紧急状态下,或因审议政府施政纲领以及处理与国家利益有关的紧急和特别事项,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在总统要求下,全国人民议会也可以举行特别会议审议特别事项。
    【会议日程】每一个会期的日程由议长在征求全国人民议会党团代表会议的意见后确定,但要符合全国人民议会程序中规定审议事项的顺序,议员也有权请求全国人民议会全体会议对日程作出决定。根据议事规则,全国人民议会党团有权在一个例会中至少对一次全体会议的日程作出决定,政府可以要求对一些涉及国家利益需要紧急决定的事项进行优先审议。
    【投票方法】只采用举手投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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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宪法明确规定,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而不仅仅是他们所在选区的代表。议员不得兼任以下职务:政府成员,法官,国务会议的成员(议长除外),外交官,现役军人。
    【议员特权】议员不经全国人民议会批准或在全国人民议会休会期间不经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不得被要求作证;自由出入受限制的公共场所;持有特殊证件;推迟服兵役;享受法律规定的补助。议员有权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公共单位索取他们认为履行议员职责所必需的资料。议员还享受以下豁免权:议员和全国人民议会党团不得因表决或在履行职务时发表意见而承担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不经全国人民议会批准不得拘留和监禁议员,但最高可判刑罚超过两年监禁的现行犯,或最高可判刑罚超过八年监禁的非现行犯除外。如果对议员提起刑事诉讼,而且该议员已被判有罪,全国人民议会应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司法程序。
    【议员义务】议员的义务主要是出席全国人民议会全体会议和其所属的委员会的会议,履行全国人民议会分派的职责,参加全国人民议会的投票和工作。其他义务由议事规则规定。议员因以下情况将被停止履行议员职务:不参加全国人民议会工作或缺席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次数;连续三次或不连续五次拒绝承担全国人民议会分派的工作和职责,而没有全国人民议会认为的正当理由;因实施故意犯罪而被判处监禁;参加其参选政党以外的其他政党。议员还需要申报自己的财产。
    【议员待遇】专职议员享受基本工资;兼职议员没有工资,但因参加全国人民议会工作而失去的收入可以得到补偿。议长可以享受相当于基本工资20%的津贴,副议长、全国人民议会党团负责人和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津贴相当于基本工资的15%。此外,议长会议的成员、全国人民议会党团的负责人和常务委员会的主席都配备秘书和助理。议员还可以由公费支出邮资和电话费用、旅行和交通费用,享受医疗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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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全国人民议会党团须至少由五名议员组成,但任何议员不得参加一个以上党团。全国人民议会规则对全国人民议会党团的组成、运转和权力应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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