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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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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哥伦比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Colombia)
首都:圣菲波哥大(Santa Fé de Bogotá)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984.2万人(1997年)
面积:1141748平方公里
国庆日:7月20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1年
官方语言:西班牙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会(Congress of Colombia)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102名,4年;众议院165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13名,12.75%;众议院19名,11.52%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3月8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员30周岁;众议员25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571)2828578;众议院:(571)2864296
议会传真:(571)2864296
议会网址:参议院:http://www.senado.gov.co;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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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哥伦比亚位于南美洲西北部,东邻委内瑞拉、巴西,南接厄瓜多尔、秘鲁,西北角与巴拿马相连,北临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印欧混血种人占60%,白人占20%,黑白混血种人占18%,其余为印第安人和黑人。多数居民信奉天主教。
    1980年2月7日,哥伦比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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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哥伦比亚古代为奇布查族等印第安人的居住地。1536年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810年7月20日宣布脱离西班牙独立,后遭镇压。1819年,南美解放者西蒙·玻利瓦尔领导的起义军大败西班牙殖民军后,哥伦比亚重获解放。1821年与现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巴拿马组成大哥伦比亚共和国。1829~1830年,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先后退出,大哥伦比亚共和国解体。1831年改称新格兰纳达共和国。1886年改称现名(巴拿马于1903年独立)。独立后,自由党和保守党长期轮流执政。自1986年起,自由党一直执政。1998年8月7日,保守党候选人安德烈斯·帕斯特拉纳·阿朗戈(Andrés Pastrana Arango)出任总统。
    哥伦比亚政治制度随着其宪法变更而经历了漫长的演变。1821年5月,库库塔制宪会议制定了大哥伦比亚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大哥伦比亚共和国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立法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选民资格受到财产和文化程度的限制。
    1858年哥伦比亚进行宪政改革,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8个州,改国名为新格兰纳达联邦。1863年在里奥内格罗城召开制宪大会,通过一部带有自由主义色彩的联邦制宪法,改国名为哥伦比亚合众国,赋予各州自治权,缩小联邦政府的权限,宣布政教分离,禁止神职人员参加公民投票。
    1884年拉斐尔·涅努斯总统宣布废除1863年宪法,恢复教会特权,实行专制统治,着手制定新宪法。
    1886年宪法是一部中央集权制宪法。宪法规定:废除联邦制,实行中央集权制,改国名为哥伦比亚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总统行使国家、省(包括州和特区)、市的行政管理权,统帅国家武装部队,有权干预经济生活、废除地方军队,有权下令逮捕扰乱公共秩序者。国民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国民议会指导省议会的活动。司法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皆由总统任命。罗马天主教为国教,确保政教合一。教会财产可免税赋,教育应与罗马天主教教义相适应。
    1886年宪法,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1936年自由党政府进行修宪,修正案规定:立法、司法和行政“各具其单独职能,但在实现国家目的方面应进行协调合作。”总统和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家有权干预经济生活、调解劳资冲突,以促进生产发展,促使社会财富分配合理化。废除罗马天主教为国教的规定,取消教会财产的免税权。解除教会对教育的控制。外来移民可享受哥伦比亚公民的权利,妇女可进入政府机关工作。
    1968年的宪法修改旨在强化国家机器对经济发展的干预作用,授予政府灵活管理财政、实施国家预算和改革对外贸易制度的权力。使总统、省长和市长成为经济决策的中心人物。
    1977年改革宪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善司法管理,协调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现行宪法是在1886年宪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于1991年颁布。新宪法“扩大了民主参与的范围并加强了司法权力”。宪法规定,实行代议制民主,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统帅,由直接选举产生,不能连任。省市长改为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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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会与总统的关系】政府由共和国总统、各部长或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长官构成。总统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不得连选连任。新当选的总统应在国会主席(参议院议长)主持下宣誓就职。
    总统职责主要为:1.宣布国会例会开幕和闭幕;2.召开国会特别会议;3.及时向国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公共工程计划和规划、实施这些工程的资源和投资、提出为推动这些计划和规划的完成而必须采取的措施的计划、提出他认为必须对这些计划和规划所作的修改;4.在每届国会会期开始时,总统须向国会提交关于行政机构活动的咨文以及关于实施有关计划和规划进展情况的详细报告,并向众议院提交关于政府收入和开支的预算;5.向国会两院提交他们要求的非保密性事务的报告;6.支持国会提出的维持秩序的请求,必要时可动用国家武装力量;7.可通过部长提出草案、对草案提出异议并决定是否批准国会通过的法律;8.签订合同、谈判贷款、转让国家财产,如有必要或公共利益需要时,行使国会临时明确授予总统其他特别权力;9.设立常设特别委员会;10.遇有对外战争或国内动乱时,在全体部长签署的情况下,可宣布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实行戒严;11.当突然发生严重扰乱或即将扰乱国家的经济或社会秩序,或者构成重大灾难时,总统在全体部长签署的情况下可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但其限期在一年内不能超过90天。
    总统因病可暂停行使权力,但须事先通知参议院,在参议院休会期间须通知最高法院。在总统被罢免、身体长期不能胜任职务或放弃职守时,经参议院宣布可由国会每两年一次选举产生的总统继承人代行其职。在共和国总统职位绝对空缺的情况下,总统继承人担任总统之职至总统任期结束,同时,国会应着手选举新的总统继承人。
    总统继承人被宣布继任后即举行总统就职仪式。如果代理总统的部长或省长不召集国会开会,国会在出现总统空缺之日后的30天内可自行召集会议。在总统继承人职位出现空缺时,国会可自行或经政府召集而举行会议选出总统继承人。
    总统或接替总统的人,未通知参议院、或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未通知最高法院,不得在任职期间到外国领土。总统或以代理人资格担任总统之职的人未经参议院预先准许,在停止履行其职权之日后的一年内不得离开本国。总统到国外行使职责时,根据法定的优先顺序轮到的部长将在履行其本身责任的同时行使总统委托的宪法职能。受委托的部长应与总统属于同一政党。
    在当选任期内的总统和正在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权代理人,除非由于众议院提出指控并在参议院已经宣布可以立案的情况下,不因犯罪而受控告或审判。
    此外,各个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数目、名称和排序由法律确定。其关系和分工由总统负责。担任部长要具备与众议员任职相同的条件。部长是政府同国会的联系人有权向议院提交法律草案,直接参加或通过副部长参加辩论。部长、行政管理部门长官应在每届国会会议最初15天内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本部门执掌工作的状况以及关于根据经验应当进行的改革的报告。两院可要求部长出席国会会议,两院常设委员会还可要求副部长、行政管理部门长官以及国家级的地方分权机构的经理或领导人出席会议。
    【国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法院受委托负责维护宪法的完整性:1.最终裁决政府认为违宪的法律是否从内容到制定程序上违宪;2.最终裁决公民投诉的国会授权政府签订合同、谈判贷款、转让国家财产、临时授予总统特别权力、设立常设特别委员会颁布的一切法律和法令的行为是否违宪。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哥伦比亚宪法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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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参众议员均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选区的划分】参议院的组成为每省两名参议员,并在每20万居民中或在每20万人以外超过10万居民的余数中再各增加一名参议员。每当一次新的人口调查核定后,原定基数即按人口调查增加的人口增加。
    众议院的组成为每省两名众议员、并在每10万居民或在每10万居民以外的超过5万的余数中再各增加一名众议员。每当一次新的人口调查核定后,原定基数即按人口调查增加的人口增加。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岁的拥有完全民事权及政治权的哥伦比亚公民都有选举权,但现役军人或警察除外。
    【候选人资格】年满25岁的哥伦比亚公民有资格当选为众议员。年满35岁,出生于哥伦比亚的哥伦比亚公民,且曾任总统、副总统内阁部长、省长、议员、外交官、最高法院法官、国家总检察长、总审计长或执教10年以上的大学教授才有资格当选参议员。任何被依法判处苦役或监禁的公民都不得当选为参议员。因政治犯罪被判刑的人不受此项禁令限制。
    总统、部长和副部长、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国务委员会成员、共和国总审计长、国家总检察长、行政管理部门长官和全国民事登记官,在任期内或停止担任职务1年内,不得当选为国会议员。省长、省会或3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长、各省审计长和中央直辖区政府的秘书,以及在选举前6个月曾在各属选区内行使过司法权或行使过民政、政府或军事权力的任何其他官员,也不得当选为国会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由政党提名。
    【竞选办法】参议员、众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哥伦比亚的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中的最大商数法。即以总选票除以总席位,得出商数,按每个政党获得的选票数除以商数得到可获得议席数,其余的席位按每个政党余数大小依次分配。
    【选举的种类】在选举议员的同时选举候补议员,在议员的席位绝对或临时空缺时由相应的候补者代行其职。候补者的数目与正式议员的数目相同。
    【议员构成】本届国会中各政党议席分配情况如下:在参议院,执政的保守党占17席,自由党占56席,全国保守运动占8席,其他党派占21席。在众议院,保守党占48席,自由党占97席,全国保守运动占2席,其他党派占18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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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国会有权制定、解释、修改和废除法律及修订宪法。
    【财政控制权】每年政府要向议会提交一份年度财政预算报告,该报告在两院联席会议审议,但议院既不能增加预算,也不能增加支出范围,如果政府没有提交预算报告,则下一年度预算就按上一年度执行。此外,议会对财政控制有:1.有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的草案进行第一轮辩论;2.监督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共开支变动情况。在国会休会期间,该委员会可自行或由政府召集举行会议,并提出法律规定的或两院要求它提交的报告。该委员会由每省一名参议员和一名众议员及各地区和特别区的另外两名众议员组成。
    【监督权】国会有权对内阁部长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实行监督。国会有权了解和接受对于内阁部长等高级政府官员、国家总检察长、总审计长、最高法院大法官及总统、副总统的投诉,并对此作出审议。国会有权约请部长出席议院会议并口头报告其工作。该请求须在开会前至少48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部长应准时出席约定的会议并作发言。议员可就此进行辩论,但不得超出提问范围。
    【国会自治权】国会有权自行选举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并制定议事规则,处理国会内部事务。
    【参议院专属职权】参议院的专属职权为:1.决定是否接受共和国总统或总统继承人提交的辞呈;2.决定是否批准政府对从武装部队的将级军官直到最高级军官的晋升;3.准许共和国总统在非患病的情况下暂时离职,决定总统继承人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务;4.准许外国军队通过共和国领土;5.任命定界委员会;6.授权政府对其他国家宣战。
    【众议院专属职权】众议院的专属职权为:1.从共和国总统推荐的三名候选人中选举国家总检察长;2.选举共和国总审计长;3.最后审核总审计长提出的关于预算的总账目和国库的总账目;4.在具有宪法或法律理由的情况下,向参议院指控共和国总统、部长、国家总检察长、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国务委员的失职行为,对已退休的上述人员在担任职务时发生的失职行为也可提出指控;5.处理国家总检察长或个人向它提出的对上述官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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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任期一年,不可连选连任。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任何议员都可为议长候选人。议长选举采用简单多数制,由前任议长及秘书长主持,由秘书长监票并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是终局性的。
    现任参议长法维奥·巴伦西亚·科西奥(Fabio Valencia Cossio);众议长埃米略·马丁内斯·罗萨莱斯(Emilio Martínez Rosales)。两人均于1998年7月20日就职。
    【委员会】众议院有七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1.宪法和法律事务委员会,由33人组成,主要负责修改宪法、修订议会议事规则、研究领土划分和决定政治制度、确定中央政府的机构、制定国家的和平政策、制定知识产权法等;2.国际关系委员会,由19人组成,主要负责讨论国际关系、防务政策、外交和领事事务、外贸和经济一体化、与外国议会的联系、边界问题、国籍和移民事务、自由区和免税区的划分等;3.财经事务委员会,由27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公共部门财政和贷款、国家税收、货币制度、银行法、中央银行制度、证券市场和兑换制度等;4.预算委员会,由27人组成,主要负责国家预算、财政监控、国家公共部门的建立、撤销和改组,产品价格和质量监控;5.环境委员会,由18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农牧业规章制度、生态平衡、环境与自然资源、土地使用、海洋与矿物和能源等;6.交通与通讯委员会,由19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与通讯价格、公共服务设施、通讯媒介、科研与技术等有关的议题;7.卫生与社会保障委员会,19人组成,主要负责公共服务事务规章、工资制度与公务员工资、工会组织、社会保障、民事服务、娱乐、体育、卫生事业、住房、妇女与家庭事务等。
    参议院设有同样的七个委员会。
    每个议员可参加一个委员会,在所属委员会,议员拥有表决权,而在其他委员会,则可以发言,但不可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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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议会立法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
    1.议案的提出。议员和部长可在两议院中的任何一个提交议案。但涉及税收的议案必须在众议院提出,涉及外交的议案必须在参议院提出。
    下列议案必须由政府提出:(1)有关规定国家收入分配及政府转移支付的议案;(2)有关建立由国家负责的服务机构,或将有关机构收归国家的议案;(3)核准国家向工商企业出资或认购的议案;(4)有关豁免国内各种捐税或费用的议案。
    2.议案的审议。国会在收到议案后正式公布,并交相关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交全会再审议,然后交政府批准。在委员会审议中被否决的议案,可根据其提出人、委员会的成员或政府的请求由有关议院予以审议。如果委员会的决议被有关议院以绝对多数票予以否决,该草案即转交另一个常设委员会审议。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大法官、国务委员、共和国总审计长和国家总检察长在两院或在各委员会的辩论中有发言权。
    一项法律草案在两院通过后即转交政府,如果政府未对其提出异议,即可作为法律予以颁布;如有异议,可退回原提出的议院。
    3.总统签署。总统对不超过20个条款的议案在6天决定批准与否;若草案包含21条至50条时,则有10天期限;草案条款在50条以上时,期限可达20天。若依据情况规定的期限一经超过而总统又未因异议而退回草案时,则应予以批准和颁布。若两院将在上述期限内休会时,总统有义务在该限期内宣布对草案予以批准或提出异议。
    总统对草案全部有异议的应交还两院进行第二轮辩论。仅部分有异议的法律草案应由有关委员会在第一轮辩论中加以重新审议。总统将批准经过重新审议、被某一议院半数以上议员通过的草案,无权再提出新的异议。但是,如果异议涉及签发并修改法律、国家预算比例准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领土区划方面的草案,在有关委员会或议院否决上述异议时应由某一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票数通过。若政府不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履行批准法律的义务,国会主席应加以批准和颁布。草案因违反宪法而被提出异议,有权再提出新的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院坚持,草案将转交最高法院由其在六天内就草案是否可行作出决定。法院的肯定裁决将强制总统批准法律,若为否定裁决,则将草案归档。
    4.紧急议案。对总统确认的紧急议案,有关议院应在30天内作出决定。有关议院或委员会在就该草案作出决定前,可排除对任何事务的审议,优先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在政府的请求下,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可共同审议议案,并进行第一轮辩论。
    5.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须先由国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予以公布。但此时修正案并未生效,修正案须在下次国会例会期间重新辩论并由组成各议院的议员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后方能生效。如果此时政府未及时公布宪法修正案,则国会主席应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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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会每年7月20日开会,12月16日休会,历时150天。国会休会期间,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国会特别会议。
    【法定人数】在国会全会期间,两院和两院的各委员会在有三分之一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即可开始举行会议并进行审议,但只有超过半数的人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普通法律须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支持通过,修改选举制度的法律需有出席人三分之二赞成票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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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因其在履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和进行的表决而受到刑事或民事追诉。非经所属的议院的准许,在会议期间以及在会议前40天内和会议后20天内,对任何国会议员都不得予以拘捕,也不得因刑事审讯加以传唤。如系现行犯罪,则应将罪犯逮捕并立即交有关议院处置。但议员在发言时须对其所属议院负责,并可因其所犯过失受到会议主持者的指责,并依据议事规则加以惩处。
    【议员义务】任何人不得同时当选为参议员和众议员,也不得被一个以上的选区选举为同一职务。违反规定者两个选举均告无效。
    正式参议员和众议员在任职期间、以及他们的候补者正在履行职责时,总统不得授予他们公共职务,但部长和副部长、行政管理部门长官、省长、波哥大市长、外交代表以及战时的军事长官等职除外。
    正式议员在任期内,不得由本人或通过中间人同国家行政机构签订任何契约,不得以本人或其他人的名义经营同本国政府、各省、各地区、各特别区或各市有关的商业活动,也不得成为官方机构及地方分权机构的代理人或经办人。这一禁令也适用于开始履行职责的候补议员。
    在选举期间或在选举前的六个月内、为了其本身的利益或者为了非官方机构或组织的第三者的利益正在参与或参与过经营同政府的商业活动的公民,不得当选为国会议员。
    【议员的待遇】国会议员有年薪和代表开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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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目前,国会共有1169名雇员,其中282名后勤服务人员,887名议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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