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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时间 2009-06-25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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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首都:柏林(Berlin)
国家元首:联邦总统
人口:8205.7万人(1997年)
面积:356970平方公里
国庆日:10月3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49年5月23日
官方语言:德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
院制:两院制 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联邦议院(Bundestag)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联邦参议院69名,任期不等;联邦议院669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联邦参议院41名,59.42%;联邦议院207名,39.74%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联邦参议院2000年1月1日;联邦议院1998年9月27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联邦参议院:(49228)91000; 联邦议院:(4930)227-0
议会传真:联邦参议院:(49228)9100400; 联邦议院:(4930)227-36878
议会网址:联邦参议院:http://www.bundesrat.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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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欧洲中部。东邻波兰、捷克,南毗奥地利、瑞士,西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接丹麦并濒北海和波罗的海。海岸线长1333公里。人口中主要是德意志人,有少数丹麦人、吉卜赛人和索布族人。有750万外籍人,占人口总数的9%。通用德语。居民中33.7%的人信奉基督教新教,33.2%的人信奉罗马天主教。
    德国于1972年10月11日与我国建交(1949年10月27日,民主德国与我国建交;1990年10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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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德国的议会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沿革、变化与发展。德国曾以欧洲最为强硬的军事封建专制势力遏制和扼杀其弱嫩的议会制幼苗。但是,德国法西斯专制给德国人民和整个人类造成的浩劫终于教育了德国社会。他们最终彻底埋葬了其在西方最为顽强的专制制度及价值观念,确立了议会在德国宪法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权力、职责和作用。
    中世纪至1848年可视为德国议会制度的孕育期。到15世纪末,德国的帝国议会粗略成形。它由三部分组成:皇帝选举团、教俗显贵团和市民团。议会决议必须由这三方面一致同意作出;议会决议需获得皇帝钦准方能生效。此后300多年里,由于德国尚未统一,帝国议会形同虚设。1848年,德国各诸侯国、城邦的代议制力量终于联合起来,在法兰克福举行制宪会议。他们试图制定全德统一宪法,保留君主制,但实行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法兰克福制宪会议最终因遭受普鲁士国王为代表的封建君主专制势力的蔑视和抵制而流产。
    1871~1918年,德国在普鲁士国王领导下完成自上而下的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皇帝掌握联邦的最高统治权,任免政府;政府对皇帝负责;议会分为上下两院,行使立法权、请愿权,并决定是否批准政府提出的预算。在这种君主居支配地位的政体下,议会在立法方面只能批准政府的法案,在财政上议会若否决政府的预算,政府也可照实施不误。议会中,代表选民的众议院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代表各邦的联邦院由各邦指派其代表。联邦院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重要法案。作为全德封建专制堡垒的普鲁士借支配联邦院而驾驭整个议会。
    1919~1945年,德国实行在魏玛制定的共和宪法,其政体较先前有较大变化。首先,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总统取代皇帝成为国家元首;其次,议会从过去的民意机关变成统治机关,它不仅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而且实现了100年前法兰克福宪法所要求的政府对议会负责制,即议会有权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所以,从表象上看,魏玛政体已经为议会行使权力打通了道路。然而,此时专制观念在德国社会中仍根深蒂固,威胁着议会制的命运。1933年,国社党领袖希特勒被总统任命为总理。希特勒政府急剧复活专制观念,取缔议会内外的反对派组织,进而对内实行法西斯专政,对外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
    1945~1990年,德国一分为二,处于两种社会制度及政治制度之中。西德在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上仿照英国威斯敏斯特体系(总理和政府成员由议会多数党议员聘任;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表示建设性不信任,政府有权建议解散议会),而在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则仿效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三方地位平等;三方各自独立行使其职权)。东德采用苏联体制,其宪法规定:人民议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惟一的制宪和立法机关;人民议会选举国务委员会主席即国家元首、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并可随时罢免。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1990年10月3日,东西德合并,统一后的德国采用原西德的制度。
    现任联邦总统约翰内斯·劳(JohannesRau),1999年7月1日就任,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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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联邦议院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德国实行联邦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制,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首先,联邦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获联邦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就任;其次,联邦议院可否决总理提出的信任要求,或通过由议员提出的建设性不信任动议,迫使政府下台;第三,政府需日常性地向议会报告工作,答复议员的质询、质问。
    不过,联邦政府可从两方面制衡联邦议院。第一,立法方面。联邦政府通过议院多数党团控制议院立法工作的规划和日程;可借提交法案而决定议会所审议的绝大多数法案的内容;可借提出信任要求迫使议院通过重要法案(联邦总理将某法案与联邦议院对总理的信任相联后,可请求总统依据基本法第81条的规定,宣布该法案处于立法紧急状态。此时,如该法案被联邦议院否决,或以联邦政府不能接受的文本通过,则该法案交联邦参议院审议通过成为法律。这样联邦政府就可以绕过联邦议院,而借联邦参议院立法)。这一制度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第二,请求解散议会权。联邦议院可以否决总理的信任动议,但总理对此可以提请总统解散议院相反击。
    【联邦议院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联邦宪法法院为德国联邦宪法监督机关。宪法法院不对联邦议院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法院可审判联邦议院对总统提出的弹劾案、对联邦法官提出的撤职案等,并对联邦议院与联邦政府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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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岁的德国公民,只要在选举日前在选区居住满3个月者都享有选举权,但依法被法院剥夺选举权者除外。
    【选区划分】联邦议院每一选区的平均人口为22.2万人。如果一选区的人口数多于或少于上述平均人口数达三分之一,则须改划选区。目前,德国共划分为328个单选区及16个多选区(即16个州)。
    联邦参议院按16个州划分为16个选区。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18岁并获得德国国籍1年以上者都享有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者除外。
    但联邦政府成员、联邦审计院成员、法官不得兼任议员。联邦参议院议员及联邦议院议员不得互相兼任。
    【候选人产生办法】在单选区,政党或200名以上选民联名均可提名候选人。但是在多选区,只有政党有权提出候选人名单。
    【竞选办法】联邦议院议席数一分为二:一半由各选区对各候选人进行投票(第一种选票),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当选;另一半由各州选民针对各政党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第二种选票),此是,选民只能把选票投给政党而不能投给某一候选人。各党的候选人名单上候选人排序由政党自己决定,选民不得改变。
    议席分配方法是:凡在多数制选举中赢得三个以上议席,或在比例代表制投票中赢得5%以上选票的政党可参加议席的分配。分得议席的政党以州为单位,首先将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单选区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再将剩余议席分配给本党在多选区中政党名单上的候选人。如果分配给某党的议席数少于该党在单选区中赢得的议席数,则扩大联邦议院议席总数,以确保在单选区获胜的议员获得议席。
    这种简单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旨在保障大党在联邦议院中的支配地位,同时又能使小党得以进入议会。
    选举日期由总统颁布的选举公告规定。具体选举事宜在地方政府和联邦的选举机构组织下进行。投票前,各政党及无党派候选人可自由向选民宣传其政治纲领及自身情况。各政党或无党派候选人的竞选费用由国库报销。
    【选举的管理】联邦议院自己审查选举结果,对联邦议院的审查决定不服者可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
    【联邦参议院的产生】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选派其成员组成。各州选派的人数依其人口数而定,分别为3~6人不等。一旦议席出缺,可重新选派一人接任。
    【议员构成】1998年选举产生的联邦议院中,328名议员由单选区选举产生,328名由多选区选举产生。
    总共的656名议员中,按年龄划分,21~30岁9人,31~40岁54人,41~50岁158人,51~60岁322人,61~70岁121人,70岁以上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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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是两个相互矛盾的特点统一。一方面,它是广泛的,包括对基本法的修正权(但不得修改其关于人权、关于国家性质和联邦制的基本规定)、预算等财政法律的制定权,其他各种法律的制定权,涉外条约的批准权,等等。
    另一方面,它又是有限的。联邦议院立法权受下述限制。第一,联邦制的限制。它与各州议会的立法权既有划分,又有结合。基本法规定:联邦有专有立法权,同时各州在基本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有立法权,以此将联邦议院与州议会的立法权从范围和内容上划分开来。所有不适合由州、而只能由联邦制定法律的事项,皆属联邦议院的专有立法权范围;外交、国防、货币等共11类事项即属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在联邦议院专有立法权范围内,州议会非经联邦议院明确授权,不得制定法律。相应地,联邦议院也不应对基本法保留给州议会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基本法又规定:联邦与州对24个事项分享共同立法权,民法、刑法、结社和集会、公共福利等即属于双方的共同立法权;在共同立法权范围内,各州议会对联邦议院尚未立法的事项可以立法,而此后联邦议院一旦就此事项立法,则州法应服从联邦法。可见,联邦制对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作了一定的限制,不过,基本法又为联邦议院立法权提供了伸缩的可能。基本法设立参议院,专门监督联邦议院对其立法权的行使是否符合联邦制。
    第二,基本法的限制。联邦议院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各项法律,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为此,基本法设立了两道防线。总统签署权为第一道防线。凡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需送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总统的签署权为实质性签署权,即总统可否决违反基本法的法案。联邦宪法法院的审查权为第二道防线。对联邦议院不服总统否决的法案,联邦宪法法院可裁决是否维持总统的否决;对联邦议院某党团或部分议员提起诉讼的法案,宪法法院可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
    【监督权】德国联邦议院与奥地利议会等一样,认为议会应该控制政府,而不是监督政府。议会控制包含议会监督,但还包含议会与政府互相影响、互相合作而制定法律的广泛得多的活动或工作。
    联邦议院对政府的控制服务于三个目的:第一,制止其滥用权力,第二,促使其明确说明其工作,第三,促使其改善工作。
    由于德国奉行熔权制,联邦政府借联邦议院多数党团而控制议会,故而,议会作为一个整体与政府对阵的格局不复存在,实际的政治阵势变成政府与议会多数党一起对抗议会反对党。这意味着联邦议院控制政府的重任落到反对党肩上,或者说,需由反对党推动议会控制政府。
    议会控制从性质上可分为三类:政治控制,法律控制和财政控制。议会控制本质上就是政治控制,而政治控制的标准是公众和政党的政治观念和政策。法律控制所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目的在于检查政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政控制通过拨款法制定程序,审计等检查政府各部门使用公款是否经济,是否符合法定目标。议会控制从时间上可分为三类:事前控制,同步控制,事后控制。从实施控制的机构上看,议会控制分为:议会内部各议事单位的控制,议会的从属机构(议会国防专员、国家审计署等)的控制。
    1.议会内部各议事单位的控制。德国联邦议院内,大会、常设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等分头实施对联邦政府的控制。
    大会的控制活动分为两类:一类借立法程序而进行;另一类则是立法程序之外的、专门的控制活动。大会对各类法案进行的一至三读不仅服务于立法,而且也被用来了解、检查政府的各项政策,实施政治控制。由大会在立法程序之外进行的专门控制活动主要有:(1)大辩论,当政府向议会发表重大政策声明之后,议会通常由各党团代表与政府代表在大会上围绕该声明进行大辩论;此外,大会还时常就政府对议员质问的答复立即在各党团与政府之间进行大辩论。每次大辩论的时间长度由元老委员会安排。(2)热点问题一小时辩论。这种辩论每周可举行一次,每次持续一小时,供各党团与政府就国家当前的热点问题阐明各自的看法。(3)质询。每周政府举行内阁例会后,议会议员们在大会上就内阁例会的情况质询政府,后者答复。(4)口头质问。每周举行一次,可持续180分钟。每个议员可提出两个问题,由政府当场口头答复。(5)书面质问。每月,每个议员可向政府提出四个问题,由政府于一周内书面答复。
    联邦议院履行对政府控制职责的委员会有两类:常设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强调其立法活动即是控制活动。每审议一项政府法案,委员会便全面、深入地调查政府与法案有关的决策过程、工作,等等。常设委员会还在立法活动之外进行专门的控制活动,这主要是跟踪政府部门的工作。预算委员会负责对联邦政府执行预算的情况进行控制,既监督政府的财政工作,又促使议会参与政府如何执行预算的某些决策。国防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常设委员会,凡政府在国防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议会调查,议会不另设调查委员会,而是由国防委员会作为调查委员会作专案调查。这一特殊安排是基本法对下述矛盾独具匠心的处理:国防既然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它就必须被置于议会控制之下;然而,国防又有着特殊的保密要求,议会对其的调查不宜扩散。由国防委员会兼任对国防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便能满足这两方面需要。与国防委员会相对应的是请愿委员会,它负责受理公民对联邦政府的指控。调查委员会进行专案调查,其基本的调查方式是举行听证会。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提供调查委员会所要求提供的情况。
    无论是在大会、常设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反对党总是推动议会履行控制职能的动力,也是议会控制活动的主力。
    2.议会助理机构在对政府控制中的作用。德国联邦议院还设有助理机构协助其履行对政府的控制职能。
    议会国防专员由基本法规定而设立。国防专员负责受理德国士兵的控诉,并进行调查,以查实士兵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向议会的国防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议会控制委员会系根据议会对联邦情报工作控制法而设立,是为议会调查了解联邦各情报部门工作的议会助理机构。该法规定:联邦政府有责任向联邦控制委员会全面报告联邦三大情报部门的工作,并报告重大事件的过程;议会控制委员会可以要求联邦政府提供报告。
    3.独立的联邦审计署在对联邦政府控制中的作用。联邦审计署独立于联邦政府,只服从法律。每年,联邦政府财政部长向联邦议会预算委员会提交决算报告后,联邦审计署负责审查决算报告,并对联邦政府的财政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送联邦议院、联邦政府和联邦参议院。
    【联邦总理选举权】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分享联邦总理的选举权。联邦议院负责推举出联邦总理候选人报联邦总统,并对由联邦总统正式提名的总理候选人进行投票。联邦总统根据联邦议院的推举而正式向议会提名一名总理候选人,并正式任命已获联邦议院绝对多数(即赞成票多于各反对党票数之和)的候选人为联邦总理。若第一次选举的结果为联邦总统提名的总理候选人未获联邦议院的绝对多数票,联邦议院于14日内举行第二次选举,候选人获全体议员的过半数多数为当选。若在此期限内仍未选出联邦总理,联邦议院需立即举行最后一次选举,此时获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若此一相对多数达到联邦议院的全面多数,联邦总统应于7日内任命当选者为联邦总理;若未达到联邦议院的全面多数,则联邦总统可选择将该候选人任命为联邦总理,或者解散联邦议院。联邦议院推举联邦总理候选人需由四分之一以上议员联名,或者由一个议会党团(拥有联邦议院四分之一以上议席)签署。联邦议院对联邦总理的选举秘密进行。
    所以,联邦议院对联邦总理的选举起着决定性作用:它推举总理人选,最后投票决定谁为总理。联邦议院对联邦总理选举的决定性作用服务于保障政府对议会负责制。不过,联邦总统对联邦总理的选举所发挥的作用除了程序性的(提名和任命)外,还有实体性的,即任命仅获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为联邦总理。
    【对联邦总理的信任权及不信任权】这是基本法所规定的联邦总理与联邦议院相互制衡的一种对应性权力。
    联邦总理可采用两种方式主动要求联邦议院对其表示信任:方式一,直接向议院提出信任动议,议院对此予以表决;方式二,向议会提出一项法案,并声明议院对该法案的表决即是对联邦总理的信任表决。无论是采用方式一还是方式二,皆需联邦议院全面多数通过。对联邦总理主动提出的信任要求,联邦议院有权采取下述两种对策中的一种:其一,予以通过,获得信任的联邦总理及其政府即继续执政;其二,予以否决,即表示不再信任联邦总理。联邦议院否决联邦总理的信任动议后,联邦总理和联邦议院还有最后一轮机会互相较量:联邦总理可提请总统于21天内解散议院;联邦议院则可在此期限内选举出一名新联邦总理,总统须任命之,并不得再解散议院。
    联邦议院也可主动提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动议。但是,联邦议院主动提出的不信任动议必须是“建设性的”,即一方面表示对现任联邦总理的不信任,另一方面还必须选举出一名新联邦总理。这是德国特色,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连续性和稳定,防止联邦议院滥用不信任权。联邦议院主动提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动议需有全体议员中的至少四分之一签名,或由一个握有联邦议院至少四分之一议席的议会党团提出。该动议需同时提出新联邦总理候选人供联邦议院选举。若候选人多于一名,则获得全面多数者为当选。
    【对联邦总统的弹劾权】德国联邦总统并不是英国国王或日本天皇式的毫无独立行为能力的空位元首,而是可以独立行使权力,其中有的还是实体性权力。但是,联邦总统不对联邦议院负责。那么,如何制止联邦总统滥用权力?基本法为此规定:联邦议院或参议院均可向联邦宪法法院弹劾联邦总统。
    联邦总统的可弹劾罪行为:蓄意破坏基本法,或蓄意破坏联邦的其他法律。联邦议院或参议院提出弹劾后,即可发临时命令宣布联邦总统失去行为能力。在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联邦总统蓄意破坏基本法或联邦其他法律后,即可裁决剥夺其职务。
    联邦议院对联邦总统提出的弹劾动议,需有至少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签名,该动议需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方为通过。
    【调查权】基本法赋予联邦议院以范围广泛的调查权。联邦议院可在下述四个方面行使调查权:监督政府和行政部门,为立法作准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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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联邦议院议长】联邦议院议长任期四年,因死亡、丧失议员资格、辞职而丧失职务。
    议长由全体议员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所有的议员都可成为候选人,但按惯例,一般由议院中最大的党团议员担任议长。
    联邦议院议长  沃尔夫冈·蒂尔泽
    在选举中获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当选,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绝对多数选票,则选举第二轮投票,获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即可当选。在第二轮投票前,可提名新的候选人。
    选举由最年长的议长主持,宣布选举结果,并在两名议院秘书的帮助下监票。议长主持议院工作,对外代表联邦议院。
    议长除拿普通议员薪金外,还可拿各种津贴约1.5万德国马克。
    【全体大会】全体大会由全体议员组成,履行多种职能:1.选举联邦总理、议长、副议长等,并组建各委员会;2.对法案进行审议;3.进行质询、质问、热点一小时辩论和其他非立法辩论;4.对联邦总理提出的信任动议进行表决,对议员提出的不信任动议进行表决。
    【委员会】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调研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等。常设委员会既审议由大会拨付的法案,也负责对政府相应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调研委员会由大会根据需要临时设立,为大会进行务虚性课题调研,并向大会提交调研报告。调查委员会由大会根据需要临时设立,行使议会调查权,进行专题调查,并向大会提交调查报告。
    各常设委员会还设有小组委员会,分片划分委员会的职责,或办理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的关系】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委派的代表组成,从性质上看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每个州按其人口数在联邦参议院享有3~6个议席。现共有成员68人。每个州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表决时按本州政府的指示投团体票。
    联邦参议院主要借与联邦议院分享立法权而履行其维护联邦制的职责。依照基本法,联邦议院所通过的每一项法案都需送交联邦参议院审议。不过,参议院对各项法案所享有的权力又分为两类,即“异议权”和“同意权”。所谓异议权,指联邦参议院对法案仅有权表示异议,联邦议院有权推翻参议院异议而将法案送交联邦总统签署。所谓同意权,指参议院不仅对法案有权表示同意,而且,若参议院拒绝给予同意,则法案即被否决。
    下列三类法律属于同意类:其一,修正基本法者;其二,涉及州的机构者;其三,涉及州的税收者。其他各类法律属于异议类法律。
    从性质上说,联邦参议院所分享的联邦立法权应用于维护联邦制。实际中,参议院也的确经常本着维护各州权益的宗旨行使其联邦立法权。但是,当参议院的多数党与议会的首席反对党是同一政党时,参议院对法案的审议便时常受到政党斗争的驱使,进而将参议院对法案的审议变成议会内多数党与反对党较量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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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联邦议院的立法程序】德国联邦议院的完整的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议会大会对法案一读;责任委员会及参审委员会以法案的审议;大会对法案的二读、三读;联邦参议院对法案的审议及总统签署。
    1.提出法案。有权向联邦议院提出法案的主体是: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联邦参议院。
    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提出法案一般经过下列步骤:第一步,拟订法案的“部门稿”;第二步,拟订“内阁建议稿”;第三步,征询参议院意见;第四步,决定向联邦议院提出法案,并以联邦总理名义提出。
    议员提出法案。联邦议院的任何一个党团或5%的议员均可向议会提出法案。所以,单独一名议员是不能提出法案的。实际中,议员多通过自己的党团出面提出法案。议员提出法案是直接向议会提出,不必先征询参议院意见。鉴于这一特点,联邦政府不时将其紧迫法案交其议会党团,由其出面提出,以节省时间。但是,议员法案如果需要变更政府的税收或支出计划,则由议长将法案批转政府审核,政府应在四周内就其能否承受该法案的财政后果向议会表明意见。从技术上说,议员行使其法案提出权的最大困难在于法案的起草。苦于专业知识或时间的不够,议员一般难以自己起草法案。对此,联邦议院规定,议员可要求其党团助理机关代其起草法案;此外,议员还可请利益集团捉刀。
    联邦参议院内,任何一个州政府代表团皆可提出一项法案,要求以参议院名义向议会提出。参议院大会若以多数票赞成向议会提出法案,则由参议院主席将该法案批转政府总理,征询政府意见。政府需于三个月内表态。政府意见返回后,参议院即可正式向议会提出法案。
    实际中,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提出的法案总是占联邦议院所收法案的三分之二;议员提出的法案及参议院提出的法案合占三分之一。议员所提法案中,大多数又是由反对党出面提出的。这种比例既维护联邦政府提出法案的特权,又使其他方面有机会正面提出其立法主张。联邦议院的法案提出阶段还注重对法案内容联合把关,以预防立法破坏法制的统一、破坏联邦与州的关系或在财政上乱开口子,使议会集中精力去审议它对法案最为关注的内容。明确时限是联邦议会立法程序的法案提出阶段的又一特点,六周至三个月内表态的要求不失为保障及时立法的必要措施。最后,解决议员提出法案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是联邦议院另一值得称道的做法。
    2.一读。对已经分发的法案由大会进行一读,这是联邦议会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
    各党团在法案分发后首先开会,就下述问题作出决定:其一,本党团对法案是表示赞成还是反对?其二,本党团建议对法案何时进行一读?其三,本党团在一读辩论中派谁发言?其四,本党团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派谁担任报告人?等等。
    大会对法案的一读、二读和三读均由元老委员会安排。对一读所作安排的内容包括:大会何日对法案进行一读,一读持续多少时间,是否举行一般性辩论,各党团代表按何顺序发言,一读后法案拨哪个或哪些委员会审议,哪个委员会担任责任委员会。元老委员会所安排的议程经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予以执行。
    法案印发三天后即可对法案进行一读。完整的一读步骤为:第一,法案提出人对法案作简要说明;第二,一般性辩论;第三,就元老委员会提出的将法案拨委员会审议的方案进行表决。一读不对法案作通过或是否决的表决。
    一读阶段可对法案进行一般性辩论,这是德国联邦议院立法程序的特点之一。这种辩论的一般性指它不触及法案的细节,而只讲法案的原则、方针等。而辩论则指法案的提出方论证法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反对方则全力揭露法案的弊端。在发言次序上,是由提出方首先作简要的说明和论证,尔后由反对方驳斥,此为第一轮;此后各轮由提出方和反对方照此次序发言。
    一读作用。第一,标志着议会对某项法案的审议程序正式启动,动员各方采取行动。第二,让各党团初步形成并公开说明他们对法案的基本态度。第三,决定法案的责任委员会及参审委员会。
    3.委员会审议。责任委员会、参审委员会各负其责,并行使不同的权力。
    责任委员会的职责是:广泛征集政府有关部门、利益集团、专家以及参审委员会的意见,围绕是否通过法案、对法案每段文字作何修正展开自由讨论,达成共识,最终向大会提交建议和报告,以指导大会对法案的二读、三读。
    参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就法案内容与其业务范围相关的部分原则上是否可以通过、内容上作何修正等问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责任委员会,供其统一考虑。
    责任委员会应在其接受法案十周后向大会报告审议结果。否则,议会任何一个党团均可要求责任委员会说明不能按时报告审议结果的原因。
    责任委员会审议的程序为:(1)委员会主席安排审议日程并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报告人;(2)报告人研究法案;(3)委员会对法案围绕下列问题进行一般性辩论:立法的必要性,从时间、财政等方面看是否可行,是否会引起难以承受的副作用;(4)听证会。政府成员、参议院成员、利益集团代表、专家、学者等向委员会说明法案,回答委员会的问题;(5)逐段审议。委员会在报告人或政府有关部长引导下逐段审议法案,尽力找出法案的瑕疵,提出修正意见交议会助理机构或政府部门写成修正案。每段审议完毕后即对该段进行表决;(6)起草“决议建议”和审议报告。所谓决议建议,指由责任委员会为大会关于法案的决议所写的建议。它有下列要点:对法案是予以否决还是按其提交议会的文本通过,或是按责任委员会修正后的文本通过。审议报告则是关于责任委员会和参审委员会对法案审议情况的说明:委员会对法案的审议过程及结果,委员会对法案通过了哪些修正案和补充,未获委员会多数通过的修正案,参审委员会的意见,听证会收集了哪些意见和要求;(7)总体表决。委员会对法案修正后的文本进行总体表决,并对决议建议及审议报告分别予以表决。
    参审委员会对法案的审议程序与责任委员会的大体相同。
    联邦议院立法程序中的委员会阶段具有下述特点:第一,委员会审议秘密进行,以便委员们畅所欲言。第二,重在务实。执政党与反对党尽力超越党派门户,商讨怎样把法案修改得更好。第三,参加委员会审议的人员极为广泛。政府成员可以参加、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其他议员可以参加,参议院成员也可以参加,他们还都有发言权。第四,高度重视委员会审议的专业性。责任委员会制度充分体现委员会阶段的专业性原则,即法案经一读后必须交对法案最为懂行的委员会审议,大会则尊重责任委员会的建议。参审委员会制度为责任委员会补充审议法案所需的专业知识,进一步贯彻委员会阶段的专业性原则。第五,坚持正式听取社会各方面建议和意见。
    4.大会对法案的二读、三读。德国联邦议院在责任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法案后,要由大会对经责任委员会修正后的法案文本再逐段审议一次,这就是其立法程序中的二读。其后,再由大会对二读通过的法案予以最终表决,此谓三读。
    二读的任务之一是,由大会对经责任委员会所修正的法案文本从原则上、整体上予以辩论(即一般性辩论)。任务之二为对该文本逐段发表意见(含提出修正案)。任务之三为对经上述辩论和修正后的法案文本进行总体表决。二读供各党团向公众公开说明他们在委员会阶段对法案提出了哪些意见和现在对法案持何态度,并面向公众互相评析各自主张和利弊。
    责任委员会报回法案后,元老委员会即安排大会对法案的二读及三读程序。与此同时,各党团举行党团大会,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本党团对责任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建议和审议报告取何态度,对责任委员会报回的法案提什么修正案,本党团派哪些议员参加二读以及三读中的一般性辩论,等等。
    二读在责任委员会的决议建议和审议报告印发议员第二天后即可举行。二读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责任委员会报告人对法案内容以及委员会审议情况作简要说明;(2)一般性辩论;(3)逐段审议。法案每宣读一段,每个议员即可提出修正案。逐段审议以对被审议中的段落的表决而结束。首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责任委员会报回的该段文本予以表决;(4)总体表决。若通过,法案将获三读;若否决,法案即告失败。二读中被多方修正的法案可拨回责任委员会重新审议。此外,凡联邦政府缔结的外交条约,联邦议院在二读阶段即予最终表决,不作三读。
    三读的任务之一是:由大会对自己在二读中对法案作出的决定从原则上、整体上进行反思(即最后一次一般性辩论)。任务之二为,由大会对其在二读中所通过的各项修正案进行反思。任务之三为,由大会对经上述两道反思之后的法案进行最终表决。
    三读在二读所通过的修正案印发议员第二天后即可举行;对二读中未提出修正案的法案,可于二读表决结束后立即举行三读。
    三读的程序为:(1)一般性辩论。各党团面向公众说明为什么赞成或反对法案。(2)逐项审议二读对法案所通过的各项修正案。(3)最终表决。凡三读中未提出修正案的法案,可于一般性辩论结束后立即举行最终表决;凡三读中又提出修正案的法案,只要有一个党团或5%议员要求,则最终表决需待三读所通过的修正案印发议员后方可举行;凡将导致增加政府开支或减少政府收入的法案,若政府要求推迟最终表决以便其提出意见,则最终表决必须推迟,但政府必须于六周内向议会提交其意见。
    德国联邦议院对法案的表决一律公开进行。凡不是修正基本法的普通法案,一律以出席议员中的简单多数票为表决结果;修正基本法的法案需获全体议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方为通过。凡最终表决通过而将导致增加政府支出或减少收入的法案,政府可要求议会重新考虑其决定。此时,议会应将法案拨责任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重新审议。
    5.参议院对法案的审议及总统签署。德国联邦议院经过三读而通过的法案还需参议院审议和总统签署后方成为法律。
    参议院的审议程序。参议院对议会提交的法案不作一读,而是直接拨送有关委员会审议。有关委员会完成对法案的审议后向大会提交决议建议和审议报告。
    参议院大会要决定的是,法案到底属于异议类还是同意类。若大会认为某法案属于异议类,它对法案可选取下面两种态度:同意或不同意。若同意,则法案可送总统签署;若不同意,则法案就此被否决。如认为属异议类,则可表示有异议或无异议。若无异议,法案即送总统;若有异议,则参议院应于两周内提出异议。
    联邦议院可推翻参议院异议,但应以对应票数推翻。即若参议院以简单多数通过其异议决议,联邦议院也可以简单多数推翻;若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异议决议,则联邦议院也需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联邦议院若推翻参议院异议,法案即可送交总统;如不能,法案就此被否决。
    联邦议院与参议院的协商。对于异议类法案,惟参议院有权要求召集协商委员会会议;对于同意类法案,则议会、政府和参议院三方中任何一方皆可要求召集此一会议。协商委员会由议会和参议院各派16名代表组成。协商委员会的任务是,就议会、参议院对法案的分歧之处独立进行协商,拿出消除分歧的建议报议会和参议院决定。
    双方协商代表分别向议会和参议院的大会报告协商结果后,议会、参议院按下述办法予以处理。议会方面:如果协商委员会建议通过议会的法案,议会不再审议,直接将法案送交参议院。如果协商委员会建议对议会的法案予以修正或否决,议会由大会对法案再作一次审议,有人称此为“四读”。四读不再举行辩论,而只在各党团对协商委员会的建议分别发表声明后即举行表决。表决结果若同意协商委员会的否决建议,法案就此被否决;若同意协商委员会的修正建议,法案连同修正案送参议院审议;若拒绝协商委员会建议,议会应要求重新召集协商委员会会议。
    联邦议院通过并获参议院赞成的各项法案皆需送交联邦总统签署。只有总统签署后的法案才能由联邦司法部长将其在联邦公报上颁布而成为法律。
    总统对法案享有实质性签署权。即是说,总统既可签署之,也可不签署之。总统若拒不签署,即是否决法案。不过,德国联邦总统只能拒绝签署他认为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案,而不能以他反对法案的内容为由拒绝签署之。
    对于总统拒绝签署的法案,政府或议会均可诉请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宪法法院可判决总统必须签署法案,也可支持总统拒不签署的行为。
    【联邦议院的年度拨款程序】德国联邦议院每年需制定一项拨款法,为联邦政府提供经费。年度拨款程序一般启动于9月,结束于12月。
    拨款法案的提出权属于联邦政府。每年联邦议院夏季休假结束后,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和参议院同时提出拨款法案。联邦议院由大会对拨款法案举行一读后,将该法案交拨款委员会审议。其他常设委员会将有关他们各自对应的政府部门的拨款建议或意见送拨款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可对拨款法案提出细节性修正案,并对下一年度的财政工作提出建议。大会对拨款法案的二读及三读一般接受拨款委员会建议,二读及三读辩论为各党团用来围绕政府的大政方针的长短利弊而相互进行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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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德国联邦议院每届任期为四年,若被提前解散则其任期随之结束。
    每届议会举行四次年会。每次年会的工作由元老委员会安排。
    联邦议院一般交叉安排开会周与歇会周,即每开会一两周便歇会一两周。
    每个开会周的日程大体上为:周一下午,议长会议和各党团会议开会。周二上午,各党团议事组开会,下午党团大会。周三上午,议会各委员会开会,下午议会举行大会,议员质问政府成员。周四全天和周五上午,议会开大会。周五下午,议员回选区。
    联邦议院的大会一般公开举行,传媒可以报道,公众可以旁听。大会需下述程序方可转为秘密进行:经联邦政府或联邦议院十分之一议员动议,并获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投票赞成。联邦议院各委员会的会议通常秘密进行,以便委员们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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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联邦议员在议会中的发言和投票在议会外不受司法审判,但诽谤除外。联邦议员若涉嫌犯罪,需经联邦议院同意方可逮捕或起诉。经联邦议院请求,可停止执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联邦议员民事权利的裁决。若需要取消某联邦议员的特权,需请求联邦议院议长,议长需将此请求批转选举审查、特权及规则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大会决定。
    若需进入联邦议院区域以搜查或扣押联邦议员的物品,需请示联邦议院议长,议长得批派另一联邦议员代表当事议员到场。如果联邦议员的物品与其合法的拒绝作证权有关,则不得对之进行搜查或扣押。
    【议员义务】联邦议员当选后,得向议会申报其当选前和当选后所从事或仍将从事的与议员职责无关的活动、所持有的股票、所收的超过一定金额的捐款或兼报酬。联邦议员不得因为院外人员服务而收取报酬。违反这些守则的联邦议员由联邦议院主席团将其行为通知其党团处理。
    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议员得遵守会场秩序。破坏秩序者可由大会主席给予惩处。
    【议员待遇】联邦议会议员可领取11792马克的月薪,另外,每月还有免税办公经费;及聘请私人助理的津贴。联邦议员可持外交护照,免费乘坐联邦火车,使用联邦邮政。凡任联邦议员满一年者,离职后享有安置费。联邦议员还享有退休金。1991年,662名联邦议员共聘用4008名个人助理,人均6名。联邦议院为每个议员及其助理提供办公室。
    联邦参议院议员无薪金,也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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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联邦议院的议事规则对议员的政党系统有着明确规定。首先,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或者属于不同政党但政治目标相同且在任何一州都不互相作竞选对手的议员,只要其人数达到议员总数的5%,即应组织为党团。各党团须将其组织材料报议长备案。其议员数不到议员总数5%的政党或无党派议员组成混合党团。现在联邦议院的5大党团是:社会民主党,主要执政党,得票率40.9%,294议席;联盟90/绿党,执政党,6.7%,46席;联盟党(基督教民主联盟与基督教社会联盟联合组成),主要反对党,35.1%,246席;自由民主党,反对党,6.2%,43席;民主社会主义党,反对党,5.1%,36席。
    每一党团内部设有三级单位。顶层为党团大会,由党团主席任领袖;中层为与议会的各常设委员会对应设置的议事组;底层为各议事组下的议事小组。
    德国政界认为,联邦议院内的党团系统不是其政党在联邦议院的分支,而是联邦议院自己的一种单位。各党团协商安排联邦议院的各级议事及管理单位的工作,并以党团为单位在大会、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中发言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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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德国联邦议院拥有一套分工较为齐全的助理机构。联邦议院秘书长对议长负责,领导议会工作部、咨询研究部和行政服务部三大部门。议会工作部下设三个局:议会工作局,负责议会法、议会文秘、政党经费和州议会、速记、议员资格审查、议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议会关系局,负责语言翻译、议会之间关系、国际关系、国际合作项目;议会信息局,负责公共关系、参观、新闻、电子信息系统、信息项目。咨询研究部下设四个局:专业研究一局,负责为外交、预算等12个常设委员会作专业研究,还对国际法及国防与外交、欧洲事务、预算及财政、经济事务、教育科学技术环境等问题作专业研究;专业研究二局,负责为内政委员会等8个常设委员会和人口变化调研委员会等两个特设委员会作专业研究,还对宪法及国家行政、劳工及社会事务、民法刑法程序法、地区计划城市发展、保健家庭事务,老年人问题,妇女及青年事务作专业研究;请愿及投诉局,负责为请愿委员会作专业研究,还对内政、外交、建筑及环境、金融邮政通讯、经济合作、司法、农业、运输及联邦议院等问题作专业研究;档案局,负责历史及当代政治、图书馆、议会档案、议会史文件及议员发言索引。
    行政服务部下设四个局,分别负责议会的行政管理、人事、技术、信息等工作。
    与秘书长平行、对联邦议院负责的另一助理机构是议会国防专员署,专职为联邦议院办理军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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