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国外议会知识 > 亚洲 Asia

乌兹别克斯坦

时间 2009-07-0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 字号大小:]

国名全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首都:塔什干(Tashkent)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2386.7万人(1998年)
面积:447400平方公里
国庆日:9月1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2年12月8日通过
官方语言:乌兹别克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最高会议(Supreme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5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8名,7.29%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73712)1398749 1398570
议会传真:(73721)1394151 1398267
议会网址:http.//www.gov.uz/oliy/

--------------------------------------------------------------------------------
 
国家简况
    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中亚地区的中北部,南邻阿富汗,东接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北靠哈萨克斯坦,西靠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共有129个民族,其中乌兹别克族占73%,俄罗斯族占8%,塔吉克族占5%,其他少数民族有鞑靼、哈萨克、卡拉卡尔帕克等。乌兹别克族信奉伊斯兰教,俄罗斯族信奉东正教。乌兹别克斯坦使用的主要语言是俄语和乌兹别克语。目前,宪法规定乌兹别克语为官方语言,提倡在正式场合使用乌兹别克语,但尚处在推行过程中。
    1992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与我国建交。
 

--------------------------------------------------------------------------------
 
政治沿革
    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8世纪,在乌兹别克的土地上曾建立过一些早期封建国家。公元8世纪,乌兹别克领土被阿拉伯哈里发征服。9世纪至13世纪属萨马尼王朝、哈拉汗王朝和花刺子模帝国。11世纪至12世纪基本上形成了以乌兹别克部族为主的国家。15世纪建立了昔班尼王朝。从16世纪起建立了布哈拉汗国和希瓦汗国。从18世纪建立了浩罕国。19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乌兹别克的部分领土被俄罗斯兼并。加入全俄体系以后,乌兹别克人民参加了1905年至1907年的革命、1916年反对沙皇政府压迫的中亚起义、1917年的二月革命和十月社会主义革命。1918年4月,突厥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大部分土地并入突厥斯坦自治共和国。1924年,苏联在中亚进行了民族区域划界工作。根据区域划界的原则,1924年10月27日,成立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25年加入苏联,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90年6月20日,乌兹别克最高苏维埃通过主权宣言,加快了独立步伐。1991年“8·19事件”后,苏联解体,乌兹别克在1991年8月31日宣布独立,改国名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同年12月21日,签署《阿拉木图宣言》和《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议定书》,加入独联体。
    独立之初,仍沿用原乌兹别克加盟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机构,只是将其升格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首脑和政府机关向最高苏维埃负责并定期向它报告工作。1992年12月8日,乌兹别克斯坦第12届最高苏维埃11次会议通过了宪法。根据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最高会议行使立法权,是国家最高代表机关。
    现任总统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1990年3月24日首次当选,1991年12月全民选举中蝉联总统,1995年3月26日全民公决将其任期延长至2000年。
 

--------------------------------------------------------------------------------
 
议会地位
    【最高会议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内阁总理,他具有组织并监督政府、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在全境或局部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及宣布战争状态、统率武装力量并任命和解除高级指挥官等多项职权。与最高会议的职权相比,总统具有相对较强的地位。根据宪法,总统有权签署共和国法律或将法律退回最高会议复议和表决。议员间产生不可消除的分歧,威胁到最高会议职能作用的发挥或再次通过违反宪法的决定,最高会议可根据总统与宪法法院协商后做出的决定宣告解散。最高会议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则表现在:内阁成员由总统提名,但须经最高会议批准;根据内阁提案通过共和国预算并监督其执行;确定总统选举日期;规定共和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体系与权限。但是,与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所不同的是,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没有弹劾权和国事调查权,这就大大削弱了最高会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最高会议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宪法规定,共和国的司法不依赖于行政权、立法权、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乌兹别克的最高司法机关为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最高会议对最高司法机关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最高会议通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体系与权限;2.由最高会议选举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成员。
    【最高会议与宪法法院的关系】宪法监督机关为宪法法院。根据宪法,宪法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和法律解释权。它有权裁决法律和最高会议所通过的其他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对宪法和法律的准则作出解释;审议宪法和法律解释范围内的其他事件。宪法法院在与总统协商后,还可以解散最高会议。
 

--------------------------------------------------------------------------------
 
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独立之初,议会仍沿用原来的一院制立法机构--最高苏维埃,它于1990年2月选举产生,共有500名议员。1992年宪法规定,最高会议由各地选区在多党制的基础上选出的150名代表组成。1993年12月,最高会议通过新的选举法,规定未来的共和国最高代表机构称最高会议,由250人组成,在全国250个选区各选一人。1994年12月25日,1995年1月8日和22日,选民经过三轮投票,从600多位候选人中选出了新的多党制议会--最高会议。为了防止地区性政党的出现,新的最高会议选举法要求计划参加于1994年12月25日举行的最高会议选举的政党必须事先收集到5万人的签名,并且在每个地区的签名不得超过总数的10%。在这一规定的限制下,没有一个反对党成为合法政党。
    【选民与候选人资格】凡至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年满25周岁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但已被判决正在服刑者,近五年内未在乌领土上长期居住过的公民,军人、国家安全局和内务部及其他军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宗教组织和团体的神职人员不能作为议员候选人。政府成员、法官、总检察长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政权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如要登记作候选人,应声明在其当选议员后辞去现任职务。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的提出从确定选举日后的第25天开始,到选举日的45天以前结束。候选人由政党中央机关、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例会和各州、塔什干市人民代表委员会提出。政党有权提出250名议员候选人,每个选区一名,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和各州、塔什干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可在其相应辖区内每一选区提出一名候选人。政党只能提出本党党员或无党派人士作为候选人,政权代表机关提出的候选人可以不考虑其是否为某一党派成员。
    【选区划分】全国共划分为250个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一名代表。选区划分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主席、各州州长和塔什干市长的提议确定。选区界线的确定考虑到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的行政区划,以及选民人口的均衡程度。
    【选举管理部门】为进行最高会议选举,成立了三级选举委员会:1.中央选举委员会;2.区域选举委员会;3.区段选举委员会。
    【选举办法】最高会议在上届最高会议届满前三个月确定最高会议选举日,并逐级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区域选举委员会和区段选举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确定后15天内,公布选区划分结果。各政党和地方政权代表机构提出候选人。中央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登记,自即日起各候选人可以开始竞选宣传活动。区段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15天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在前10天向选民通知选举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选举前三天区段选举委员会从区域选举委员会领取选票。选举结束后,由区段选举委员会进行计票。根据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统计,中央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10日内公布结果和当选的议员名单。
    一切与筹备和进行最高会议选举有关的费用均由国家支付。政党、社会团体、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可自愿将自己的资金转交给中央选举委员会,用于最高会议选举。
    如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提出候选人的政党和政权代表机关,以及选举观察员、选民,均可在决定通过10日之内,向上级选举委员会或法院投诉。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满,可在10日内向乌最高法院投诉。
    【议员构成】本届最高会议1999年12月19日产生,共有议员250名。各党派在最高会议所占议席为:人民民主党占48席,祖国进步党20席,民族复兴民主党10席,非党派联盟110席,社会团体提名占16席,“自我牺牲”民族民主党34席,“公正”社会民主党11席。
 

--------------------------------------------------------------------------------
 
议会职权
    宪法对最高会议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立法权】最高会议有权通过、修改、补充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并通过战略性的国家纲要;规定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体系及其权限;对共和国行政区划和边界变动实行法律调节;批准和废除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财政控制权】最高会议有权根据内阁提案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预算,并监督其执行,确定税收和其他义务性纳金;对海关、外汇和信贷业务加以立法调节。
    【人事权】最高会议有权确定最高会议和总统的选举日期,并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选举共和国最高会议主席、副主席及共和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及法官;根据总统提名任命和解除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中央银行行长的职务;批准总统关于任命总理、第一副总理、内阁成员、共和国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以及关于成立和撤销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命令。
    【其他权力】最高会议还有权接受新的国家实体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批准它们退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批准总统关于宣布战争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实行、延长和停止紧急状态行动的命令;设立国家奖赏和称号;成立、撤销区、市、州,变更其名称和边界。
 

--------------------------------------------------------------------------------
 
议会组织结构
    【主席】根据宪法,最高会议设有一名主席和四名副主席,均从议员中经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每年须向最高会议报告工作。卡拉卡尔帕克斯坦代表是副主席之一。最高会议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与最高会议任期相同。同一个人当选最高会议主席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最高会议可决定在其任期届满前,提前变更最高会议主席,但这一决定须由最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秘密投票通过。
    最高会议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对提交最高会议讨论的问题的准备活动进行总的领导;召集最高会议的会议,同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主席共同拟定会议日程的建议;主持最高会议的会议;协调最高会议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的活动;对执行法律和最高会议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与国际议会组织联系的小组的活动;向最高会议提出选举最高会议副主席、最高会议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根据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对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成员进行变动并将其提交最高会议批准;领导最高会议机关报的活动;批准用于最高会议议员和机关费用开支的预算;签署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决议。
    现任最高会议主席埃尔金·哈姆达莫维奇·哈利洛夫(Erkin Kh.Khalilov),1995年2月23日当选,1999年12月连任。
    最高会议秘书长  奥蒙·哈米多维奇·阿里姆扎诺夫
    【委员会】最高会议从代表中选举组成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以便从事立法工作,预先审议准备提交最高会议讨论的问题,监督最高会议的法律和其他决议的执行。主要的委员会有:
    1.最高会议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各专门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各党团和议员联盟的代表组成,负责筹备最高会议例会日程和议程,协调各委员会的活动,听取它们的工作情况通报,预先审议某些法案。
    2.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议员职权进行检查,并就此提请最高会议审议。经最高会议或其主席授权,可就议员不受侵犯、被解职或提前停止工作、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等问题做出决定。
    3.专门委员会。最高会议设有12个专门委员会:预算、金融和财政委员会;经济改革和企业发展委员会;立法和司法委员会;外事和最高会议间联系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工业、能源、交通、通信和居民服务委员会;土地、水利和粮食委员会;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委员会;环境和自然保护委员会;建筑、住宅和城市公用事业委员会;新闻和出版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委员会及其主任、成员由最高会议选举产生,成员名单由最高会议批准。根据主任提名的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最高会议主席与最高会议委员会协商后任命。
    专门委员会直接参与法案的制定并向最高会议例会报告。必要时进行法案的调研和论证,征询内阁、有关部委、学者和专家的意见。专门委员会预先审议国家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家战略纲要的草案。根据最高会议或其领导的委托,专门委员会监督已通过的法律和其他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议员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质询的答复情况。
    此外,最高会议设有秘书处,由七个部组成,负责最高会议日常事务的管理。
 

--------------------------------------------------------------------------------
 
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立法动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以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代表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议员、内阁、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最高会议委员会制订立法规划,委托最高会议专门委员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起草法律议案。对宪法以及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其他宪法性法律的通过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其他法律、决议和法规,由议员的多数票通过。法律通过后,经总统签署并公布后才正式生效。国家法律和最高会议的其他法规在签署后一星期之内公布,公布10天后生效。总统有权将法律驳回最高会议重新审议和表决。如果最高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确认先前它所通过的决定,总统必须签署该法律。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国家预算由内阁编制,最高会议听取议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并通过。
 

--------------------------------------------------------------------------------
 
议会会议制度
    新一届最高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不晚于选举后的2个月内召集。以后的会议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主席召集。最高会议在不少于全体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参加的情况下为有效。总统、总理和内阁成员、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院长、总检察长、中央银行理事会主席均可参加最高会议及其机构的会议。最高会议在其届满后可继续活动,直到新一届最高会议工作开始。
 

--------------------------------------------------------------------------------
 
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最高会议议员有权参加最高会议的会议和委员会会议,提出立法动议。议员人身不受侵犯,未经最高会议同意,不得被逮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会议议员与其代表活动有关的开销根据规定的程序予以补贴。议员可以免费乘坐任何类型的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和飞机除外)。议员每年带薪假期为36个工作日。
    【议员义务】最高会议议员在其任期内不得担任任何其他有酬职务。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