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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我省“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应坚持救助与扶持并举原则的建议
    时间:2011-01-20 来源:四川人大网

    省人大代表 翟峰

      “十一五”期间,我省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2005年25平方米提高至目前约30平方米。同时,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完善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如在我省2008年出台解决城市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文件之后,我省在总结2000年以来全省各地住房保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了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并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和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我省住房保障制度还为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提供了政策基础。总之,“十一五”期间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完善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确实已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我们在充分总结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得,由于我省一些地方财政状况紧张,配套资金不足,全面完成较大规模的实物廉租住房建设的任务还有较大难度。因此,为使我省的住房保障持续稳定推进,建议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其住房保障建设工作应更多的注意因地制宜,更多的坚持救助与扶持等多种保障形式并举的原则。为此,即建议在一部分存量住房中,对适宜低收入家庭租住的低租金、小户型住房较为充足的地区,可以更多地实施货币补贴保障。同时,在完成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所担负保增长任务的基础上,针对城市中的非户籍人口、夹心层等,实施多种形式的住房援助。即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税收返还等广义保障措施,使我省保障性住房的救助保障与扶持购房措施相结合,从而使我省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能够很好实现适度上移。
      此外,我建议关于我省“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应坚持救助与扶持并举的原则,还有一层意思,就是我省住房保障范围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适度上移救助与扶持并举的政策。如针对我省部分经济发达、流动人口活跃的大中城市,由于其住房价格将呈现持续高位运行的态势,其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其“夹心层”(即就业时间短的新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群)的住房问题,仅靠现行保障政策难于解决。因此,我省在实施对部分经济发达、流动人口活跃的大中城市住房保障范围适度上移的政策时,就应把解决“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作为我省“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完善发展的重点之一。又如,在“十二五”期间,我省还可通过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有机衔接或并轨,进一步增加被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为此,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对保障性住房制度进行完善改进的过程中,就可进一步采取如下救助与扶持并举的政策:或实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或对供应对象实施货币补贴(补人头);或在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的做法,探索分期出售廉租住房,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或在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同时,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等方式,解决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新职工、引进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对租赁住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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