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省人大常委会作决议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时间:2010-07-25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陈婷
  

  今年起,每年听取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报告
  □城市重点整治城镇街道、“城中村”、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农村重点治理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化肥农药污染等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积极引进、鼓励外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依法提出有关负责人的罢免案或撤职案
  7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根据决议,从今年开始,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将成为各级政府每年必做的 “规定动作”。
  这是我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两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首度就此方面工作作出决议。
  以“提升本地区综合竞争实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总体目标,决议明确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4项具体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进一步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安全;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决议要求,城市市容整治的重点是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及辖区公路、河道、堰塘、桥梁、铁路周边、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则以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化肥农药污染整治和农村公厕改造为重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公益性事业,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加大投入。”决议提出,“十二五”期间,全省应当初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渠道和多种手段构成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融资格局。为此,我省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相关产业领域。积极引进、鼓励外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决议强化了责任追究。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决议明确提出,对严重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质询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依法提出有关负责人的罢免案或撤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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