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专题

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安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督促和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的职责,优化生态,推进文明建设,经省人大城环资委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下面,我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立足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努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川委发〔2009〕15号)。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认识统一、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了人居环境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提高了区域发展的竞争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进四川“两个加快”作出了贡献。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改善我省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项全局性重大工作。继续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着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治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的原则,今年,将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入了2010年工作监督计划。为对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法制支撑和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作出相应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年初,为了对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法制支撑和法治保障,常委会领导同志提出了工作的具体要求。今年3月,省人大城环资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了《决定(草案)》起草组。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第十八次、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研究起草工作。6月初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报请常委会党组同意后,我们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相关委、办、厅、局和21个市州人大城环资委征求意见。在摸清情况、把握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市有关做法、经验和省级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18日,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调研座谈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个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进一步听取了各方面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决定(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起草《决定〈草案〉》主要把握的几个原则

  鉴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地方性法规效力,这次《决定(草案)》的起草,力求体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指导思想,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与体现省委《决定》精神的有机统一。《决定(草案)》的各项条款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确保治理,推进、监督的内容、手段、范围和程序于法有据;对当前有些急需解决、而现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如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投入等,则本着中央和省关于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体制改革的精神提出了相关要求,努力在探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多元投融资主体格局的形成上取得进展。

  二是围绕解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于健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服务于工作实践。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从工作层面上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要求,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作支撑,加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力度加以保障。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把认识统一到省委的《决定》上来。《决定(草案)》的内容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起草过程中注意同相关部门多沟通,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求得在重要问题上取得一致,努力使起草《决定(草案)》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为下一步落实决定奠定好基础。

  四是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的要求,均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等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本《决定(草案)》不再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

  以上说明与《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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