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4部地方性法规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

地方性法规再添“新成员”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首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立法项目,共六章、三十八条,内容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护与利用、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六个部分。
“四川作为农业大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担负着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2023年省委常委会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大立法事项启动前期工作,2024年将制定本条例纳入了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委员蒋伟介绍道,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旨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以法治之力为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保驾护航。
《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四川是自然灾害频发之地,开展‘小切口’立法,总结我省防灾避险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加强我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徐洪介绍道,若干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共十八条,主要包括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组织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若干规定在我省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个人、相关单位、地方政府等主体的责任义务,规范应对灾害的具体行为,让防灾避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水利厅副厅长谭小平介绍道,若干规定为高效避险转移提供了制度支撑,标志着我省依法防灾减灾、规范转移避险工作迈上新台阶。

部分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省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要求,对于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法治统一、以法治之力护航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决定对6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和废止,其中,包括对3部法规的修正和3部法规的废止;另外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道。
决定围绕涉企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的最新要求,删除了原《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房不得高于成本价出售的规定;删除了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校长需经过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制定学费项目和标准需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删除了原《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歇业一年以上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同时,还对这3部法规中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的其他内容等一并进行了全面修改。废止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3部法规后,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另外,《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等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于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晓锋说:“此次修改旨在为进一步处理好四川高质量发展和长江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筑牢长江上游沱江中游生态屏障,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据悉,自2023年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共审议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49件,其中新制定20件,修改21件,废止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