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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法为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做准备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将适当增加

时间 2021-03-26 来源 人民权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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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壮作的《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增加了“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等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部署要求,确保相关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好地指导全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必要及时对选举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叶壮在作修改说明时说。

  按照2021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修正案起草小组,学习借鉴部分兄弟省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情况;先后赴绵阳、资阳、遂宁、自贡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市县乡人大有关同志的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及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等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修正案草案,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叶壮介绍,本次修改重点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一是对应选举法相关条文所作的修订作相应修改,包括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明确规定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等4个方面内容;二是对与现行操作不符的规定进行修改,包括当地驻军代表的选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章节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根据修正案(草案)相关条款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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