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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治根基 护航创新发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

时间 2022-12-05 来源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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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交了审查意见报告。受省政府委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凯作情况说明(书面)。分组审议中,代表委员们围绕《条例(草案)》内容展开讨论。

 

明确主体  压实责任

 

  “要进一步推动四川知识产权的立法,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依法调整规范相关方面的行为,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胥纯委员表示,《条例(草案)》第一条应修改为“为了完善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是否明确决定了一部法律的具体内容、价值取向是否精确。进一步明确宣示制定的目的,以开宗明义、总揽全法。让我省首部知识产权地方性综合法规之“矢”稳中新时代知识产权领域之“的”,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要求。

  《条例(草案)》第四章社会共治部分主要明确了企业、高校、大型体育文化活动和展会主办方、专业市场开办者、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有一点不容忽视,1994年4月我国与国际的64KInternet信道的开通,标志着我国正式全功能联入国际互联网。在科技革命、产业革命不断迭代更新的时代,互联网产业已成为推动四川现代化的重要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著作者与接受者之间实现信息网络传播的重要纽带,应对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所涉及的法律性质有清晰、正确的认识。故而《条例(草案)》第四章应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条款。从源头上防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潘国华同志说。

 

理顺机制  激发动力

 

  《条例(草案)》第十条中“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应修改为“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胥纯委员建议。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发展阶段,“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突出知识产权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应是《条例(草案)》的一个探索点。“现在科技研发的投入有政府财政的,也有企业的。在保护方面,更多关注的是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的确权和转移转化。但《条例(草案)》可能忽视单位之间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李天斌委员认为,企业投入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条例(草案)》就没有覆盖。企业(特别是国企)在科技合同约定中非常强势,往往规定研发的知识产权全部归企业所有。其实,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产权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才能进一步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创新活力。《条例(草案)》有必要对这个方面提出一些规定。

  李天斌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提到的分配机制,就是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机制。实际上这三款内容涵盖了转移转化和分配,特别是第一款可修改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权益转移、转化和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转移、转化和分配改革,促进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分配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是激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内生动力的重要方式,也是《四川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二十一条应修改为“本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实行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胥纯委员表示,加强社会监督,多部门推进协同共治,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失信惩戒,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监督及结果运用,才能营造尊重广大创新创业主体的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广大创新创业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应增加“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潘国华同志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王松林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出线上线下一体化运作的特点,制假售假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呈现上升趋势,违法行为跨区域、链条化,主体身份更加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知识产权执法面临新挑战。”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远程、移动实时监测监控,重点对网络平台、展会、大型市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群体性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让信息技术的及时性、方便性和快捷性助力侵权案件快速结案,让企业把精力投入到研发和生产上去提高效率,同时潘国华同志还建议将第五章“管理与服务”应修改为“促进与服务”并且在本章中增加促进知识产权的相应规定,更好的从内容与形式上与《条例(草案)》立法目的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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