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
“碧水保卫战要促进‘人水和谐’,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保障好城乡饮用水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统筹推进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提供了根本遵循。
四川是长江、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生态屏障和水资源产出大省,有着“千河之省”的美誉,依法护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22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称《条例》)是我省首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水资源规划衔接、规划体系、统一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报告工作、水资源考核制度、水资源督察制度、水资源联合执法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
“《条例》的实施,对解决当前四川水资源管理存在的系统性不强、工作方法不完备、驱动力不足等问题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在水利厅有关负责人看来,《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有利于全省水资源的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
2024年4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修正草案)》。
《条例》实施以来,为强化四川水资源保障和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两年,《条例》又为何需要修正?
“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并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省人大农业农村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水利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上位法认真研究、反复论证,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对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省人大农业农村委负责人作出了说明,“其中,主要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翻阅现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法律责任内容已与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不符,“而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水法第六十九条、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建议删除《条例》相关规定。
“我认为,我们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更要从源头上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我们可以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监管,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修正草案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符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对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分组审议现场,与会委员们结合实际情况,围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认真探讨,积极建言献策。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将积极响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为长江、黄河上游的生态屏障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