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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快灵”立法护航四川电网规划建设

时间 2025-03-27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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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半年来的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第二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相比决定草案一审稿,二审稿有数个大变化。

目的与定义更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制定决定草案的立法目的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要求。此建议被采纳。
  决定草案二审稿这样明确立法目的:“电网规划建设应当全面贯彻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落实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要求,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规划建设立体枢纽大电网,提高清洁能源在省内的消纳水平,不断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决定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本决定的适用范围,并对“电网”和“电网企业”的定义进行充实完善。
  二审稿这样明确适用范围:“本决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发电、用电设施设备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决定草案二审稿这样对“电网”进行定义: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供电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以及附属设施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和其他配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
  决定草案二审稿增加对“电网企业”的界定,即“本决定所称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者配电业务的企业。”

推动电网规划布局更优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厘清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与电网规划布局之间的关系,明确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经研究,此建议被采纳到修改稿中。
  决定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将电网规划布局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
  着眼于电网规划的适度超前与合理布局,决定草案二审稿规定:电网规划布局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适度超前、合理布局输电通道、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提高清洁能源在省内的消纳水平;强化主干电网网架,补足区域电网短板,提高电网承载能力、供电能力和抗灾能力,提升电网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降低用能成本。

各类电源并网有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为突出全省电网建设一盘棋理念,破解电源和电网建设不同步难题,应当对集中式和分布式电源并网进行规范。经研究,此建议被采纳。
  决定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力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与网同步的要求,配合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对分布式等各类电源及时提供并网服务,提升电网对大规模、高比例清洁能源的消纳能力,共同维护电网安全和供电秩序。
  
土地征收与补偿有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及公民意见提出,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涉及土地权属和使用性质改变的,依法进行征收。
  经研究并综合各方意见,决定草案二审稿这样规定: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可以不实行土地征收。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活动给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授权省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为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决定草案二审稿授权省人民政府对电网规划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内容制定具体办法。
  决定草案只有23条,属于“小快灵”立法,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提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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