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条例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自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与常委会法工委迅速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部分立法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四川人大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积极收集社会公众反馈,并前往巴中、达州等地开展实地立法调研。经充分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反馈的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与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条例草案。
防治规划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提升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等信息公开制度,并强化地质灾害评价成果的应用。基于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主体,完善了核销制度。明确规定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风险区的划定、核销等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公布。同时,为推进已有的地质灾害普查和工程建设中危险性评估成果的应用,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充分运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成果”,从而使防治规划更贴合实际、更具科学性与规范性。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优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要构建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系统,健全预报发布制度,完善突发事件预警衔接规定。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在预报发布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时间和频次:年度地质灾害预测需在每年汛期前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根据汛期每日预报结果适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短临预警则依据降雨、地质等实时情况进行发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灾害预警的启动程序,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强化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避险转移经费问题,完善人员进入危险区的劝导制度。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且规范管理。同时,与我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法规相衔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进入危险区的人员进行劝导,若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此外,还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工程领域地质灾害监督检查范围限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全方位提升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水平。
避险搬迁规定的灵活性增强
考虑到避险搬迁工作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条例草案增加规定,避险搬迁过程中涉及安置方式、补助标准、资金来源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删除相关条款中关于避险搬迁的具体内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使避险搬迁工作更具灵活性,更能满足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
此次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体现了四川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将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期待该条例正式实施后,能为四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注入强大法治动力,助力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