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至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不仅承载着我省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实践与创新,更是为乡村振兴注入了一剂制度强心针。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保护进城落户农户和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权能”“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法律基石。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职能。上位法框架的更新,使得我省现行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显得不再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调研发现,部分地区因法律适用模糊,出现了土地流转纠纷调解难、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有争议等问题,影响了政策的有效落地。与此同时,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期限过长、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也逐渐显现,这些问题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顺利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等工作。成都平原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川南丘陵区的特色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催生了诸多实践经验。同时,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期限过长、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固化经验、破解难题,成为当务之急。
修订草案共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其中,关于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流程、规范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以及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等三个方面尤为突出。
修订草案新增了承包方案制定要求、分立与合并条件及程序、转让与互换管理等内容,确保承包地调整、收回的法定情形、范围及程序清晰明确。
修订草案明确了受让方应具备相应农业经营能力的要求,并增加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内容,支持设立流转风险保障金,引导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
修订草案明确了因出生、结婚、政策性移民等新增人员经集体确认后享有承包资格的规定,并强调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承包经营纠纷解决途径的重要性。
据悉,修订草案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如大稳定、小调整政策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行政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等,修订草案均作了详细规定,以期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难点问题。
修订草案紧扣“维护法制统一、稳定承包关系、适应改革需要”核心,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期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既遵循上位法框架,又彰显了我省地方特色。
“我省以法治之力,稳定农民预期,激活土地要素,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修订草案经审议完善后,将为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加充分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承载着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与创新的修订草案,历经多部门协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论证打磨,旨在以法治力量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为乡村振兴注入制度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