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议专题 > 常委会会议 >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 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