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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确立“城乡同票同权”选举原则——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时间 2010-11-23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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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1月22日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首次在我省确立“城乡同票同权”的选举原则。
  此前,四川的省、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是按照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城镇)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修改后,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比例将从4:1变为1:1。这一重大修改是根据上位法的变动而作出的。
  针对我省多民族的省情,《〈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代表名额分配要“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草案进一步突出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草案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条款,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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